暴力是門大學問。
不是說「怎樣打人才不會被抓到」這樣的學問,而是運動中的暴力現象,遠比你想像的複雜。拳擊是暴力,也不是暴力,下圍棋(這算運動喔!)看起來不暴力,但也有「暴力下法」。
暴力可以是形容詞,也可以是名詞,要確定我們在討論什麼,就必須要替暴力下個定義。但「運動」其實也沒有核心定義,要幫「運動暴力」下定義,也幾近不可能。
所以我們就不討論了嗎?當然不是這樣。運動中確實存在一些關於暴力的共識,雖然不見得所有運動圈的人都接受這些共識,但至少這些主題是最常被視為暴力的。
這些主題包括了「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歧視」(主要是性別和種族,除此之外還包括地域、財力)。因為歧視是很大的主題,之後會以專文探討,於此就只探究肢體暴力和言語暴力。
為了討論方便,我們就先將暴力「粗」定義為「涉及侵犯他人身心的行為形式」。
雖非必要條件,但絕大多數運動都有追趕跑跳蹦等肢體動作,許多運動更因規則設計,在進行的過程中就可能發生肢體衝突。甚至一些「技擊類」運動,就是以肢體衝突為主要進行模式。
於此發生的暴力,可以分為兩個層級來看,第一是規則允許的暴力,第二是規則不允許的暴力。有時候,某些運動中的肢體衝突是規則允許的,但依然是社會上某些價值觀所認定的暴力,像是拳擊、無差別格鬥,還有冰上曲棍球中已被內化為比賽一部份的肢體衝突。
運動員覺得這些行為可以被接受,甚至踩入賽場時,就已接受這種對於自身的肢體衝突,但也的確有許多主流道德觀點認為,就算雙方已經同意,這仍然是有道德問題的暴力行徑,只是當事人沒意識到行為的嚴重性,或是想用個人或小群體「合約」(知道「生死狀」這東西嗎?)方式來規避掉大社會的道德規約。
這也讓此類運動一直有存廢爭議。那到底是該存,還是該廢呢?事情往往沒有那麼簡單的二分法。大多數運動解決這種「內外」價值衝突,採用的都是中性的「協商」方法。拳擊把手套改成越來越不容易傷害,某些技擊類運動則採電子計分,減少KO所佔的比重。雙方都各退一步,世界更祥和~~當然運動本身也就慢慢變得和早期不太相同,甚至可能迷失自我。像跆拳道,就變得有點像計分式電玩了。
規則所不允許的暴力,就比較好理解。這些行為有些涉及前一篇文章所提到的「傷害」,有些則是未獲其他人的「同意」,因此被規則判定為不可接受的暴力。通常運動規則都會有連帶的罰則(罰球、驅逐出場)來矯正或補償這種不正義,如果規則補的不夠,運動組織也會補上一記(足球的FIFA就很常補刀)。
實在不行呢?還有法律。台灣棒球就曾經有「法律野球」的爭議,被丟觸身球不爽就告上法院。有意見,就去對法官說。
好的,以上是「暴力概況界說」,我們要來談點別的東西。肢體暴力其實有非常多的個案可以討論,從「NBA的慈悲世界和平(這六字是個球員的名字)是不是反社會人格違常,應該被永久逐出球界?」到「西班牙鬥牛算暴力嗎?」都是很熱門的主題,但我打算來看一些比較整體性的東西。
首先,針對運動暴力主題,不太可能找到一種跨運動的道德標準。
雖然每個社會通常會有一套常用道德標準,但運動常跨社會而存在;運動規則本身可以建構一套對於暴力的穩定價值標準,但實際執法與適用,在各地、不同層級,又都有差別。
在每種運動領域,都有專業人士想把運動內部的道德標準劃一,至少是在暴力的部份。但一碰到運動在地化後,當地道德原則一介入,這種努力往往就會歸之失敗。如果硬搞,除非是像FIFA有如此崇高的權威,通常是無法戰勝在地社會價值觀的。
好,一個運動都搞不定了,天底下有那麼多運動,就更不可能在暴力面找出一套共同標準。要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行遍天下的黃金律,但實際應用上,這話講了等於沒講,因為推己及人的問題正是在於沒有具體標準,而運動缺的正是具體標準,而不是道德原則。
在某些其他主題上(禁藥、歧視、言語暴力等等),要產生跨運動的共識並沒那麼難,但就是在肢體暴力上特難。這或許是因為運動在肢體表現上的差異實在太過巨大所造成的。
第二,暴力可能被吸納作為運動的一部份。
冰上曲棍球「打架成自然」的例子是學界最常用的,但因為國人不熟,我們就先跳過。台灣人最熟的棒球也可以找到許多原本不存在或規則外的暴力,被內化成運動本身一部份的例子。
像是「故意觸身球」。故意觸身球是棒球特有的暴力形式,雖然一開始只是刻意用球丟人,但久了之後,棒球員已經出現一種關於故意觸身球的符號文化,球員可透過這種暴力進行「溝通」與「糾正不正義」。
也就是說,故意觸身球成為一種溝通工具,可能是因為投手情緒上的不滿,或為對方先前表現進行報復,也有可能是刻意想引發群架衝突。到了這階段,故意觸身球的暴力意義尚存,但已經很薄弱了,其真實的價值會來自於其延申義。
第三,明知是錯的暴力行動,反而成為一種印證道德正確的手段。
故意觸身球已經有這種味道,但跨運動常見的「清空板凳大戰」更有這種意味。之所以會所有人都衝上去拉扯、互毆,是因為其隊內的道德命令,只要一人開戰,就要全隊衝上去,不出手也至少充個人場。
你不衝出去,還可能被隊上處罰,但衝了則會是被聯盟罰。那是要衝或不衝呢?多數運動員都會衝,顯示他們對此類行為的道德評價是正面的。
整體來看,我們到底應該怎樣看待運動肢體暴力?
不妨回歸更生理或物理(其實是同個字)的層面來思考。與其他日常生活的肢體暴力相比,運動肢體暴力更可能中斷運動員的運動(職業)生涯,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是更嚴重的惡行,理論上應該受到高標準檢視,但在造成重大傷害之前,多數從業人員對此事的態度都過於輕忽。
這或許是因為多數運動中都有對於肌肉力量的崇拜要素,並且認為對抗與碰撞的過程可以創造出更高的價值。競技運動對於王者與勝出的肯定意味,讓整體運動過程可能緊密貼合發洩肢體力的原始欲望。
這讓多數運動難以真正擺脫肢體暴力的陰影,只能想辦法與之共存,並從中追求卓越。然而有種暴力是可能與運動分割,也應該分割的,就是言語暴力。
相對於可見的肢體暴力,運動中的言語暴力常被忽略,有時還會被視為運動中的常見組成要素。
像NBA的垃圾話,有時還會被當成是球員的特色,像是剛退休的前「狼王」凱文.賈奈特,就以罵到實在太過頭而聞名(如戲謔別人的亡母)。當然,罵得太過頭,還是可能被運動組織或球團懲罰。當代NBA經常被前輩球員批評對於肢體動作限制太多,但NBA近年真正緊抓的,其實是對於言語暴力,通常噴一兩個字就技術犯規罰下去,但有時明顯的拳腳出手也不會抓。
基本上運動中的言語暴力可以區分為三個面向,第一是運動員之間的,第二是上下關係的,第三是場內外的。
運動員之間的言語暴力,可能是單純的叫罵與髒話,有些則涉及不同程度的人身攻擊。那該怎麼評價其道德價值呢?和一般人互罵或公然侮辱的判斷原則差不多,只不過在運動中,許多的叫罵與髒話,都是針對肢體衝突所做的回應,算是相關暴力的延伸,在判斷德價值時,一定要考量這脈絡。
有句俗諺是「先罵人就輸了」或「先開口就輸了」,但之所以罵人,很可能是之前被偷打了好幾次,不開口罵,難不成是打回去嗎?裁判又不見得有看見之前的狀況。
但回罵之後,的確可能被裁判開罰,因為對判決方來說,言語挑釁通常在道德原則上很難是正確的。他打你是錯的,是一檔事,你罵他也是錯的,這是另一檔事,兩個不能相抵,但在裁罰輕重上,應該納入對前事脈絡的考量。
此外,許多賽場言語有挑釁的意圖,是想讓對方在競爭過程中腦充血而落敗,因此可以被視為負面戰術的一環。就這角度來說,如果對方也能認知到這點,其道德問題就會比較小,但不見得歸於無:有些人認為這種比賽風格還是可能教壞小孩,這可以回去對照本系列最初對於運動家與遊戲家精神的探討。
其次是上下關係的言語暴力,像是教練對球員,學長對學弟,裁判對運動員。因為雙方有權力關係上的落差,這種落差可能轉變成為言語暴力(甚至是肢體)的形式,這時當然是上位者有錯,因為權力的位階不代表你有施行暴力的合理性。
這邊有個衍生的道德議題值得注意,就是運動員對裁判的言語暴力。通常這會受到很嚴重的裁罰,但我們也發現在很多的狀況中,當裁判引用前一篇探討的「同意說」原則時,很可能過度擴張自己的權威來定義言語暴力。
像是盯著裁判看,或是大喊「Ball Don’t Lie!」(對方罰球不進,代表神的旨意是判罰錯了),又或是座在板凳區笑(勿忘叮噹肯),都可能被看作是對裁判的言語暴力。雖然在規則上能夠獲得證成,但連帶的技術犯規判罰通常相當重,與該言語所帶來的價值衝擊相比不成比例,實在是存在討論的空間。
第三種狀況是場內外的言語暴力。可能是運動迷對運動員、運動迷對運動迷,以及媒體對運動員。
運動迷罵運動員的狀況很常見,許多人也覺得沒差,去球場就是要發洩,主場就是有優勢。但涉及種族歧視(之後會提及)與過度無理的辱罵部份(我還聽過罵「難怪你老婆流產」的),已干擾到比賽進行者,都是明確的道德錯謬。
運動員迷之間呢?雖然運動員迷之間的衝突,以實際的肢體暴力較引人注目,像是英國的足球流氓,但相對來說,真正造成大量道德困擾的,還是場內外運動迷間的彼此辱罵,這所造成的困擾,遠比真正的肢體衝突來得廣泛。
更大的問題在於,這種運動迷之間的言語暴力通常不受到關注,各界也不是很在意,都當是前述「愛國心」(愛隊心)的展現,只著重探討運動迷對運動員的攻擊。在一些球迷言語暴力嚴重的地區,為了保持觀賽樂趣,實施主客隊球迷隔離是很常見的狀況,甚至會以特別通道、時間來讓客隊球迷出入場。這種隔離是效益主義考量的解決方案,但對於解決言語暴力問題本身並沒有幫助。
媒體對運動員的言語暴力呢?這和政治上的狀況非常類似,因為媒體也會攻擊或抹黑特定政治人物,我想台灣人都很懂這一套了。特定媒體也會幫運動組織來攻擊運動員,或是因為運動員不會做人、做公關,所以刻意做這些人的負面新聞。奧運會的時候,在運動員與協會的戰爭中,大家已經看到很多了,於此就不深論。
另一個常被討論到的面向,則是媒體過度愛國、新聞節目綜藝化處理的問題。前者台灣人應該很有感,我們就不深談,反正對我國運動員沒差,對外國運動員就往往是人身攻擊。
新聞節目綜藝化呢?不妨從特定個案來看。NBA名將俠客.歐尼爾退役後參與NBA報導節目,節目中有個段落是他專屬的,旨在挑選出他認為最好笑的當週球員搞笑失誤。有位二線球員叫麥基,雖然運動力相當不錯,但可能是因為天生的注意力問題,經常出現誇張的動作或不可思議的失誤,也成為俠客挑選片段時最愛的球員,甚至暱稱其為「My Boy」。
久而久之,這也形成麥基的壓力,甚至只要他上場,球迷就是準備看笑話,這樣球員怎麼會打得好?麥基自己也坦言這形象對他來說是負面的因素,而且他還在掙扎尋求下一份合約的困難階段。近來也有越來越多人發現,俠客為了讓麥基上榜而刻意挑選的橋段,其實並不好笑或特別,這顯然已經成為某種言語暴力。
相對於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較容易從運動中去除,因為很少運動的過程會包括言語。除非十分必要,少講話,總是可以避免走向無謂的錯路。如果愛講、愛玩,就是要扛責任。
整體來看運動中的暴力,多數人還是會比較採「傷害說」來評價其道德的對錯,但像言語暴力,其具體傷害就很難評估,也會失之太過量化。採同意說呢?也可能會過度擴大某種權威,造成競賽過程的遲滯。
還有沒有其他的可行標準?不採具體行動標準,而是用目標來判斷?那是要看紳士的運動家精神?或是爭勝為主的遊戲家精神?
我們前面談的東西,就可以一一串到這部份,你如果從頭追到這,就知道這裡沒有標準答案。暴力的確讓人不太喜歡,就算是「合法暴力」,也可能不合道德。
難道完全否定暴力行徑?但許多運動本質就包括了暴力,至少是肢體暴力。這或許是內建在運動中的宿命,註定讓運動倫理學一直在暴力的陰影下。
但接下來要談的,就有可能完全從運動中驅逐出去,也應該驅逐出去。那就是「歧視」,這個概念會對抗到運動追求公平競爭的主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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