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基於信任託付的一種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委託人因信任受託人而移轉財產以達到特定目的之行為關係。
這種透過法律制度將「人」與「財」緊密串連起來的信託關係是臺灣最近幾年常被引用的資產管理方式,裡面需要人,也需要財產,才能運作。
原本大家所熟知的財產買賣、贈與、繼承、分割、交換等資產移轉方式已經無法應付當今社會文化的需求。
先談人。人的生與死。
一、死亡類型概分(三哥的觀察分類):
(一)無預兆之死亡,
死亡之前無預兆且醫護介入極少,例如,在睡夢中死亡、心肌梗塞猝死、腦中風猝死、意外事故死亡、凶殺命案死亡……等。
(二)有預兆之死亡,
死亡之前有預兆且多有醫護介入,例如,高齡長輩死亡、疾病死亡、體弱死亡……等。
主動求死者不在討論範圍內。
二、離手資產與自有財產:
資產要周延的保全與傳承必需讓資產成為離手資產,信託資產就是離手資產,它讓資產隔離不受威脅與侵害,
離手資產比自有資產更好運用,智者不必執著自己當資產登記名義人。
三、每個人生前與死後的問題很類似,都可透過信託規劃處理
不論是有預兆或無預兆之死亡,或是失智失能等無法自理生活之狀況,以及心中有想照顧之對象,你的心願可透過良好的信託規劃去執行,讓財產發揮效益並且延續至死後。
有預兆與無預兆的死亡,其生前死後的問題範圍都類似,重點是必須妥善明確的規劃信託目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監察人、信託稅費、信託逃生門等諸多事項,以免效果打折扣或是發生反效果。
四、信託是利用國家的力量保護你的個人資產
當我們透過信託規劃預先安排生前死後所需要的「人員」與「財產」佈局,其實等於是利用國家的力量保障個人身家的安全、安心與安定,因為信託已讓債權物權化、私契公契化了。
我們一輩子都在納稅盡義務,現在應該善用政府公權力制度來保障生前與死後的願望。
五、請您開始行動,先開口去問何謂信託
在您身邊的各大銀行或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大都有相關信託資源或案例,您可多多洽詢,以便更具體了解信託的奧妙。
謝謝您耐心閱讀。
附錄:信託法參考條文: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2 條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第 3 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