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來跟蹤騷擾案件層出不窮,每年約有八千起跟騷案件,從尾隨接近被害人、寄送物品騷擾被害人,甚而演變出強擄殺害案件,例如:2017年世新女大學生遭前男友反覆騷擾並持刀刺傷、2020年長榮大學女大學生在回家路上慘操強擄殺害案件,這些惡行重大案件引發各界關注,立法院因而推動「跟蹤騷擾防治法」法案,並於今年(2022年)6月1日施行。
- 資料來源:《跟騷法》6/1上路 告別不當勾勾纏!台北婦幼警察隊公布自保訣竅(2022年5月30日)https://tw.news.yahoo.com/%E8%B7%9F%E9%A8%B7%E6%B3%95-6-1%E4%B8%8A%E8%B7%AF-%E5%91%8A%E5%88%A5%E4%B8%8D%E7%95%B6%E5%8B%BE%E5%8B%BE%E7%BA%8F-%E5%8F%B0%E5%8C%97%E5%A9%A6%E5%B9%BC%E8%AD%A6%E5%AF%9F%E9%9A%8A%E5%85%AC%E5%B8%83%E8%87%AA%E4%BF%9D%E8%A8%A3%E7%AB%85-160000191.html
一、跟蹤騷擾行為的八類行為: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了屬於跟騷的八類行為,包括: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監視觀察】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尾隨接近】
-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歧視貶義】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通訊騷擾】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不當追求】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寄送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妨害名譽】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冒用個資】
二、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
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三條,除了上述行為區分為八大態樣外,這些行為仍須符合以下要件,才可能構成跟騷行為:
- 反覆或持續: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性。
- 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願意遇到及接受該等行為。
- 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為了追求或表達愛慕之意等行為。另外,加害人跟蹤騷擾被害人的家人時,即便對被害人家人的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也是跟騷法明文禁止的行為。
-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該等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而影響其正常生活或活動。
三、被害者遇到跟騷行為,該如何處理?
遇到上述跟騷行為並符合四大要件時,受害者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當警察調查後,發現有跟騷行為的犯罪嫌疑時,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5條,警察機關應該依職權或被害的聲請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的時候,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被害人。書面告誡為警告加害人的必要手段,且倘加害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跟蹤騷擾之加害人可能面臨哪些刑責?
依跟騷法第18條及第19條: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需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 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五、結論
自2022年6月1日起,跟蹤騷擾防治法已經上路,無端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等等跟蹤騷擾行為,再也非無法可管,受害者也可依法向警察機關報案,嗣後若加害人仍有跟騷行為時,受害者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