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臉部雀斑通常與兩個因素有關:頻繁曬傷與遺傳。
公司加班的問題,老是被勞檢或被員工告(反正也沒什麼改善),就是因為太頻繁(自認不會那麼"衰" )發生在我們公司,另外就是嘴巴善良其實是心存不良的拗員工。
現在的勞工對勞動權益的觀念進步非常神速(而且非常能夠引經據典),當老闆您接到員工的存證信函,再說是我們家是好公司啊—是經不起檢驗的,會馬上被破功!
問題4:
我們如何反證出勤紀錄內記載的時間,會被法院推定為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呢?
這個影響很大喔
A加班費計算。
B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
勞動事件法
⛔ 第11 條: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白話說》
現在不給也沒關係,以後一次給你要好要滿!
⛔ 第24 條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為之。
《白話說》
平常沒訂定設計好公規,根本就拿不出來。
⛔ 第36 條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白話說》
拿不出來資料,先罰3萬再說。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法院為判斷第一項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有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仍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白話說》
拿不出資料,就是勞工說了算。
實務建議 一
先名詞辨識(以下是不是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
☆工作時間。
☆延長工時。
☆休息時間。
☆待命時間。
☆備勤工時。
☆輪值時間。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