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實務上,不論是自由工作者或是公司行號,經常會製作報價單報價。等客戶簽回報價單後,就開始執行交易的內容。很多人事後會問,報價單可以算是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做為訴訟的主張依據嗎?本文簡單說明之。
報價單等於合約嗎?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由此可知,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契約生效的特別要件」外(例如:一定要交付借用物才會使借貸契約生效),否則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雙方間就成立契約,應該各自履行契約的義務,未必要實際簽署一份書面文件。
舉例而言,今天某A到咖啡廳點了一杯冰拿鐵。當老闆表示:「好的,請稍後」的瞬間,某A和老闆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一個買賣合約,某A應該支付冰拿鐵的錢,而老闆應該交付一杯冰拿鐵。
另外,雙方成立合約的文件,名稱也不必然要稱為合約、契約。縱然是報價單(quotation)、訂購單、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只要該文件內容已經明確記載交易的重要內容(比如交付的貨品內容、數量、價錢;或者施作工程),而客戶同意、簽署該文件,就表示客戶同意交易的內容,此時雙方成立契約。當企業完成交易內容,自然就可以依契約關係向客戶請求給付價金。因此,報價單可以等同契約,具有法律效力,當客戶不履行報價單內容時,可以用報價單作為依據提出訴訟。客戶不可以藉詞報價單上沒有寫「合約」兩個字、不具有合約的外觀形式,就否認報價單的法律效力,而不履行合約的義務。
比起契約/報價單的文件形式,更重要的是實質內容:
事實上比起文件形式如何,更重要的是交易文件的實質內容是否足夠充分。
律師經常遇到很多中小企業主,認為公司規模還小、交易的金額不大,所以只簡單製作報價單的內容(例如,在買賣交易中,只記載「買賣標的物」的名稱、買賣價金數額,但沒有記載客戶付款的時程、驗收/允收標準、瑕疵處理方式等。)這在景氣很好的時候,或許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但如果不幸遇到幾個買家,藉詞賣家提出的商品有瑕疵,再以存在少數瑕疵商品為理由,要求大幅度減少買賣價金,甚至拒絕支付整批貨款,可能就會對中小企業帶來很大的傷害
這時除了設法依照契約屬性適用相應的法條外,企業主還得耗費大量心力試圖從往來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的文字對話紀錄等拼湊交易經過,嘗試還原交易的經過或雙方間的交易慣例(比如過往交易習慣是瑕疵商品不超過整批貨的5%,就視為允收等等)。然而實務上更常見的情形是...雙方便宜行事,經常用電話或Line語音通話溝通交易過程,沒有留下文字紀錄,事後各執一詞。這時對於要主張權利的那一方非常不利,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佐證,訴訟上便很容易居於劣勢。
因此,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都應該從交易初始便開始管控法律風險,有效降低企業需要承受的風險。即便只提出報價單請客戶簽署,仍應仔細思考對這個交易而言,有哪些重要事項、權利,進而事先記明於制式報價單上。若對於這部分不甚清楚,可事先諮詢律師,由律師解說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紛爭的風險及相應的預防措施,或協助調整制式報價單內容。待將來公司經營規模及交易金額增大,亦可委託律師客製化契約內容,進一步強化對自身權益的保障。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