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形同虛設的勞基法
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無論從立法意旨、實務見解、法條明文,資遣應該是最後手段,雇主不應該輕易動用。實際上這幾項被優秀的人資部門運用到濫用了。以前只要資方說是這種情形就是了,台灣的受雇者也較少爭取自己權益,雖然經過時代變遷及前人的努力,實務上漸漸多了些要求,譬如勞方不能勝任時,資方要證明給予機會訓練教育仍無法勝任。但是優秀的人資部門為了達到老闆的要求,往往只能濫用其他條款。
話說上週五,老闆娘覺得某位新進才滿一個月的員工表現太糟,馬上要人資部門資遣他。對於老闆娘來說,不應浪費時間在不對的人身上,趕快去找對的人。但是才來一個月的新人,所有一切還在調適適應中,人資主管誠實的說應該是放錯工作崗位了,當大主管可能有所不足,但不當主管還是個可以作戰的兵。
優秀的人資主管以”業務緊縮”為由,申報資遣。老闆在簽署文件時,發現此員工履歷漂亮,又會多國語言,就讓其他單位主管面試,本週二決定調單位留任。優秀的人資主管此時心中鬆了口氣,覺得這是對勞資雙方最好的處理。
但是到了本周四,老闆娘發現她下令禁用的人居然還在公司內,火氣大到掀起屋頂,先責問人資主管瘋了嗎,接著跟老闆反映這人有多少問題,結果,這位新人還是被資遣處理。
從資方立場,用不對的人就要換,才有利組織存續與發展。這個大前提不能說錯誤。但是一旦決定錄用了,就存在對勞方一定的義務,隨隨便便就棄之如敝屣,對組織又何嘗是件好事。不論在職或打算報到的員工都看在眼裡,又怎麼吸引留下好的人才?
不知是人資部門太優秀還是過去被處理的員工太善良,並沒有因為過去老闆娘隨便處理引啟勞資爭議,無法教育老闆娘要遵守勞基法。人資主管內心應該也在掙扎,是要符合老闆需求,以各種方式資遣人且不引起勞資爭議,還是讓老闆被告幾次,藉以修正對勞資關係的態度。但是如果選擇後者,可能下一次被處理的人就是人資主管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