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會在新聞上看到偷拍事件,例如透過手扶梯的高低落差、在廁所隔板上方偷拍,或是把相機架在購物籃、隨身背包裡偷拍,且目標常常都是鎖定他人的身體私密部位,想到就讓人直發寒。
為了更大力嚇阻這類侵害他人性隱私的行為,刑法於今(112)年增訂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並已於2月10日正式施行。
今天要介紹的,是與前述偷拍行為相關的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這一項的增訂是為了強化隱私權的保障,尤其是針對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可認為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特別規定。
[ 法律補給站 ] 刑法第319-1條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增訂前,針對偷拍性隱私的處罰,大多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為主。但是,第315條之1並不處罰未遂犯,使得過往許多「正準備偷拍,但還沒拍成」的行為人,在被警察逮捕並逕行搜索手機內容時,查無偷拍影像,並未既遂,而難以受到妨害秘密罪的制裁。
[ 法律補給站 ] 刑法第315-1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了填補此漏洞,刑法此次增訂借鏡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加上了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現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也處罰「正準備偷拍,但還沒拍成」的行為人,行為人再也無法心存僥倖。
然而,因為偷拍未遂時,相機裡就沒有影像紀錄,不如既遂犯那樣罪證明確,此時,可能就需要綜合判斷現場證人的說詞、監視器影像、行為人的自白,才能把行為人當時正在偷拍的整個場景情節還原出來,讓行為人順利成罪。
寫這篇時我也回頭讀了一些相關判決,發現「手扶梯偷拍裙底」事件是大宗。讀者們日後如果觀察到有路人正受到偷拍的困擾,行有餘力的話,可以協助即時警告被害人、報警,或是見義勇為阻止現行犯落跑哦!
艾瑪說:因為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目前僅施行五個月左右,除了施行前已發生的案件外,施行後才經被害人提告的案件,可能都還沒走到法院判決階段,而難以讓外界查詢到判決書內容。因此,未來等施行更長一段時間後,我也會再回頭補充對實務見解的觀察,尤其是針對未遂犯判定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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