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主管與HR最常誤踩的勞基法地雷,你中了幾個?
台灣職場常說一句話:「不要把公司告死就好。」但你知道嗎?很多主管或HR以為是「合理管理」、「制度規範」,其實在法律上早就站不住腳。不只是違法,還可能衍生罰鍰、勞資爭議、甚至損害公司聲譽。
我們幫你整理了最常見、最容易誤會的5種情境,不論你是上班族,還是人資,都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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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卡 = 曠職?」
你以為沒打卡就能直接算曠職?
錯!只要員工有實際出勤紀錄(包含證人、工作紀錄、通訊紀錄等),雇主就不能直接視為曠職。
打卡是工時紀錄的輔助工具,不是唯一依據。
員工「有工作、有產出」,HR或主管卻以「打卡漏打」為由記曠職,會被認定為違法解僱或工資扣減不當。
「已簽自願加班同意書,就不必給加班費?」
錯!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是強制給付,不能用任何協議形式來排除或減少。
也就是說,就算員工自己「同意」不領加班費,這份同意書也無效。
主管、HR如果依此操作,恐被勞檢開罰,還需補發加班費甚至給付遲延利息。
「補休制度彈性處理就好?」
很多公司設有補休制度,但用錯方式反而違法。
補休需「員工自願同意選擇」並於加班日起最遲於特休結算日補完,否則仍應給加班費。
常見錯誤如:
- 沒有書面或可追溯紀錄
- 沒規劃補休時程
- 拖到離職前還沒補完,卻不給加班費
這些都會被認定為違法延遲或規避給付。
「叫你自己寫離職報告,不然我會記曠職喔!」
錯!這種話語,已構成變相逼迫離職或不當解僱。
在實務上,很多雇主會用「寫離職報告讓你自願離職」或「不寫離職單就記曠職」等話術,讓員工「表面自願」離開。
但如果有證據是被強暴脅迫的情形下寫的,法院有可能會認定:這樣的離職根本不是真正的「自願」,而是壓力下的選擇,依法仍應補償或復職。
「沒簽勞動契約,不算正式員工?」
錯!「有無書面契約」不是判斷是否為勞工的標準,只要具備從屬性(如指揮監督、固定工時報酬),就是受雇者,依法受保護。
許多中小企業會讓新人「試做幾天再決定要不要簽約」,或認為「是兼職、外包就不用算正式員工」,其實這些人都有可能構成「實質勞工」,一樣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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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上班族的提醒】
職場上,如果覺得哪裡怪怪的,請記得:紀錄是你最好的武器。
截圖、錄音、寄email給自己、保留打卡記錄、要求書面說明,這些都能在你日後發生爭議時成為關鍵證據。
【給HR與主管的建議】
別再相信「大家都這樣做沒事」的都市傳說。
法律的底線不能踩,而正確的制度,才是公司風險管理的起點。
落實基本勞動法令,不只是避免罰鍰,更是企業形象與員工信任的根本。
你看過最荒謬的職場違法操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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