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非洲豬瘟到剩食惜食

2019/01/19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非洲豬瘟來勢洶洶,防疫措施已提升至國安層次。新上任的行政院長在就任後第一個視察行程就是到桃園機場,指示從疫區來的旅客手提行李必須做到百分之百查驗,期望能做到滴水不漏,讓病毒沒有可趁之機。
不過,百分之百查驗?這可苦了海關人員,等著過關的民眾將會大排長龍恐怕也是必然的,我相信應該會有不少人像我一樣好奇,這種措施會持續多久?
政府對非洲豬瘟如臨大敵,因為擔心餵養豬隻的廚餘是防疫的漏洞,農委會要求廚餘養豬場轉型,衛福部食藥署也宣導廚餘減量。但是廚餘若不能餵豬,那麼該如何處理?目前台灣回收的廚餘已有六成八是拿來餵養豬隻,此外,台灣廚餘的回收率僅約一成,絕大多數廢棄的食物被混在一般垃圾中一起焚燒或掩埋。
為了從根源減量,食藥署除了將積極宣傳倡導「惜食」的觀念,希望民眾上餐廳不要點過量,若真的吃不完,就打包帶回家。
除了道德勸說之外,也希望能參考德國的做法,對於到餐廳用餐、卻留下太多剩食的民眾處以罰鍰的機制。當然,這項政策只是在討論中,我相信依台灣的民情是很難真正實施與落實的。
其實,不需要政府倡導,華人自古以來就以各種傳說與禁忌,讓民眾珍惜食物,比如說,不珍惜食物會被雷公打,或者碗內的飯粒沒吃乾淨,將來會娶到或嫁給麻子……等等。
何況,最大宗的廚餘,或者我們擴大來看──食物的浪費,最主要不是在末端的消費者,而是從產地到運送、儲存及販售,每個環節都不斷地拋棄或浪費了珍貴的食物。
因此法國在2015年便立法禁止大型超市浪費食物,強制這些大賣場必須捐贈未出售的食物給慈善機構,違反者最高罰二百多萬元台幣。義大利也在隔年通過新法,透過節稅以及簡化捐贈流程等方式,鼓勵超市把尚在食用期限內的剩餘食物捐給慈善單位。
為什麼要重新立法?為了食品安全,目前台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就規定不得出售逾期食品,所以業者都把「還沒過期而快要過期」的食品當作剩食,就直接處理掉,免得在販售現場一不小心,因為店員來不及把剛剛過期(即使只差一小時、日期跨過一天)的商品下架,若讓消費者買到,造成消費糾紛同時也會傷及商譽。
但是這些可以吃的食物,除了一些生鮮魚肉品外,上面標示的保存期限往往只是所謂「最佳賞味期」,也就是即便過期,其實還是可以吃的。同時,生產產商也傾向將賞味期不斷縮短,這一方面是謹慎,怕萬一消費者吃出問題、官司賠償賠不完加上商譽損失的風險,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講,當保存期限短的話,消費者買回家放冰箱一不小心就會過期,只好扔掉再重買,因此產商也可以賣得更多了。
食藥署在前年(2017年)也曾輔導八大通路以及四大超商,設置即期食品區,為珍惜資源盡一點心力。
這些年有很多不同研究與調查報告,全世界大約有將近一半的食物在還沒端上餐桌前就被扔掉了,而家庭垃圾裡有將近一成是食物。
食物從超市或冰箱被我們扔掉之外,在產地就被「淘汰」掉的更是不計其數。這些食物並不是不能吃、不好吃,而是大小不均等、顏色不討喜,形狀不規則,這種「醜蔬果」一方面難受消費者青睞,一方面也不符合運輸體系所需要的包裝及裝箱需求。
這些年,在各國政府及民間團體的宣傳與努力下,希望能將這些「醜蔬果」或「格外品」(不符合規格的產品)能夠進入銷售體系。台北有個年輕人成立的團體,「格外有意思」就希望大家用不同角度看待這些醜蔬果;還有一個叫「人生百味」的團體蒐集社區剩餘食材,招募志工烹調後再分享給街友。
當然,這些民間團體再怎麼努力,能觸及的層面還是非常有限。要真正減少食物的浪費,還是需要從法律著手,首先要訂立業者進行即期品捐贈的相關法規、執行條例乃至細則等等,輔導超市等業者將即期品捐給慈善團體,若萬一有人吃壞肚子、食物中毒,這些法規及相關單位也可以協助釐清責任。
同時,法規中也要訂立獎勵措施,不然賣場直接將食品丟棄最省事,要捐出去,還要浪費人力去處理。再來則是處罰,就像法國的作法,規定不同規模的賣場最高的食物廢棄量的比例,若超過就處罰。
這些措施若能同時做到,相信就能有效的降低剩食的數量,那麼地球的自然環境承受的壓力才能真正改善。現在很多地方,包括中南美洲的熱帶雨林不斷地被砍伐焚燒,都是為了種植農作物,我們珍惜食物,也是為了後代子孫的生存空間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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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歲月遞變,我自己還是有些主題想比較有系統地寫,另一方面也知道自己需要外力督促,不然恐怕會沉溺在書本裡,懶得動筆。剛好vocus找我進來寫作,或許對我而言,這是個好機會,可以更有效率地把幾個主題整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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