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班公民與社會課來到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兩者合稱為身分法或家族法),我用了四十多分鐘來講述結婚、離婚、親權、繼承……等重要概念與知識。
就在『收養子女條件和限制』議題上,我用心地說:「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均不得收養。」
此時,某男學生正竊竊私語隔壁的某女學生,眼前這情形有三分鐘之久,完全不領情我如此賣力的教學,於是刻意再拉高了嗓門說:「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養子女喔;還有原則上收養者之年齡,必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即可收養。」只見,某男學生似乎是講上癮了,全然不知我已經斜眼加冷眼旁觀,關注他有好一陣子了。
我只得熱血地接續說:「請問!我的實際年齡為51歲,你們的年齡不是16歲便是17歲,那麼依崔老師如此偉大人格與優秀的條件來說,我可不可以收養各位同學啊。」
某位正在與那位男同學竊竊私語的女同學,她似乎擁有某種特異功能,可以一心好多用!居然對著我回答:「崔老師當然可以收養我們啊!因為至少大我們30歲以上喔。」
我故意對某男學生說:「我可不是問你隔壁的女同學喔!而是特別要請你來回答此問題,那麼容我再問一次!崔老師可不可以收養課堂上,不專心愛講話的你啊。」
某男學生壓根不瞭解我在說什麼?當然也不知道我又是在提問些什麼?此時,那某女學生刻意以手掩面壓低音量,對遭我提問的某男學生說:「崔老師正在問你囉!趕快回答啦……。崔老師可以收養你喔!趕緊叫崔老師一聲爸爸,你就答對囉。」
某男學生搞不清楚狀況也滿臉無辜!果真大聲稱呼我:「爸爸!崔老師就如同是我的爸爸!因為上學期沒當掉我的公民,可是這樣你稱呼你,你不會覺得怪怪的嗎?真的不是我願意要叫你爸爸喔!而是她(隔壁某女生)要我叫的喔。」
我順勢回答 :「乖兒子!好兒子!你終於答對我的問題啦……。喔!不!可是你一點也不乖!上課話講個不停!我看你還是別叫我爸爸,這樣或許對你、對我來說都會比較好喔。」
此時,全班同學哄堂大笑!某男生迷迷糊糊地仍不知,方才課堂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因為全班同學都在訕笑著、嘲笑著他。
最後,換成我忍住不笑地說:「我當然可以收養你喔!但要成為我的養子還必須滿足一項私定的特殊條件,那就是什麼時候,你上課不再愛講話,月考公民科分數也考了100分,我才願意要收養你喔,否則以你在課堂上的整體表現,會是一個不孝子喔。」
語畢,全班同學又是一陣哄堂大笑。
崔大媽小提示:
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一、年齡之限制(民法1073)
1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2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二、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1074&1079)
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