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終究是假的,也許學歷和證書可以買,但是本事和能力是買不來的,謊言終究有戳穿的一天。
文化部國家級樂團個案
專技證書個案
公益大於私益
🉐假設貴司的錄取通知書,有嚴謹的要約條款與承諾事項,可參以下法令與法院判決處理。
相關法令與法院判決
👉民法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民法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46 號 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無待當事人另以意思表示為之。
是以附解除條件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068 號 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固為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貫徹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
於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時,特設該條件視為已成就之規定。
惟對於條件成就施以影響之行為,究應如何定性其為不正當行為?
舉凡故意妨害、違反法令或違背正義之行為均屬之外,當視法律行為時當事人之意思依誠實信 用之原則客觀地評價,以決定該當事人所為是否可被允許?
其評價之作成 ,並應考慮該當事人對系爭條件之成就施以影響之動機、目的,再參酌具體個案情況予以認定之。
倘系爭條件成就之促成,係以不作為之方式為之,於評價該不正當性時,更應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31 號 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所稱回復原狀,係指契約成立前之原狀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