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碩士學位被撤銷(已經不符原要約入職條件),公司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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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終究是假的,也許學歷和證書可以買,但是本事和能力是買不來的,謊言終究有戳穿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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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國家級樂團個案

專技證書個案

公益大於私益

🉐假設貴司的錄取通知書,有嚴謹的要約條款與承諾事項,可參以下法令與法院判決處理

相關法令與法院判決

👉民法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民法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46 號 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無待當事人另以意思表示為之。

是以附解除條件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068 號 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固為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貫徹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

於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時,特設該條件視為已成就之規定。

惟對於條件成就施以影響之行為,究應如何定性其為不正當行為?

舉凡故意妨害、違反法令或違背正義之行為均屬之外,當視法律行為時當事人之意思依誠實信 用之原則客觀地評價,以決定該當事人所為是否可被允許?

其評價之作成 ,並應考慮該當事人對系爭條件之成就施以影響之動機、目的,再參酌具體個案情況予以認定之。

倘系爭條件成就之促成,係以不作為之方式為之,於評價該不正當性時,更應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31 號 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所稱回復原狀,係指契約成立前之原狀而言

雇用人才充滿不確定性,而學歷只是一個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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