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布討論通過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投票選舉日期與工作進行程序表,定於113年1月13日進行投票。
選舉 X 公投 X 假別屬性 相關法令
《公投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選罷法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假別屬性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 現行國定假日可區分為兩種類別
- 第一種為內政部所定。
- 第二種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
- 包括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 2字第0970130105號)。
- 公投門檻下修到18歲,將會出現有60萬人具有公投權但不具有選舉權,公投日指定為應放假之日。
選舉日該怎麼放假?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
- 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工資照給。
- 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 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雇主不得將投票日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
- 若本國勞工及外籍移工沒有投票權,無投票權的勞工是日毋須另行給假。如果當日是工作日仍應上班,若是休息日當日性質還是休息日。
當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
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則雇主須加倍發給5小時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
《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1號函》
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給之加班費為前2小時4/3倍,第3至8小時5/3倍,第9至12小時8/3倍。
-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 雇主如須勞工於投票日遇休息日之當日出勤4小時者,僅須與其約定4小時出勤及該出勤4小時之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即可。
三、跨日夜班:
如果投票前一晚 11 時上到投票日當天上午 7 時,投票日當天零時起就須給加倍工資,雇主須給 7 小時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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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
舉例說明,勞工經核備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
- 勞雇雙方約定為每日 8 時至 20 時工作者,如勞工於投票日當日「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
加班費。
- 勞雇雙方約定每日 20 時至翌日 8 時工作者,其翌日如為投票日,則勞工於投票日前一日 20 時至 24 時間之正常工作時數出勤,無須加給;
- 至投票日當日,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又勞工跨日工作而有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 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 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工擔任選務人員是否有公假?
參勞工請假規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選務人員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民營企業均無強制。
- 若擔任不得拒絕的選務人員,均應依法給予公假。
- 若受推薦或自由報名擔任,宜由勞資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