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一四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首先,我們必須有一個概念,投票日與國定假日雖然都「應休假」,但投票日與國定假日還是略有不同:
1.國定假日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投票日則屬「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2.國定假日讓勞工放假之目的是為了使勞工獲得休養,藉其所得以自由決定之休假活動以回復其心力;
而投票日放假的目的則是為保障人民選舉罷免權之行使,便利人民前往投票,充分行使其選舉罷免之權利。
3. 投票日既然是為了讓勞工行使其選舉罷免之權利,雇主務必謹記「不得妨礙勞工行使其投票權」。這也就是為什麼投票日並未有如國定假日之挪移或補假的問題。
1.具有投票權:故不具投票權之移工或未滿法定投票年齡者,不適用之。
2.該日原屬工作日:換言之,若當日原毋須出勤之勞工,本就不另給假。
3. 勞工:請注意,部分工時的勞工,也是勞工!!!雇主切勿剝奪妨礙部分工時勞工行使其投票權之權利。
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之所以會討論這個問題,主要是部分勞工,如保全等須從事夜班。故必須將投票日的時間區間範圍明訂,以利明確計算投票日之出勤工資。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舉例: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假設勞工一個月的月薪為36,000元,則每小時工資額應為150元(計算式:36000/30/8=150),勞工工作6個小時,雇主應給付勞工900元工資(計算式:150*6=900)。
因為勞雇雙方本就約定,勞工投票日當天為休息日,現雇主要求勞工出勤上班,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規定為工資計算,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舉例:勞雇雙方本約定勞工投票日當天為休息日,後雇主要求勞工當天須出勤工作,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假設勞工一個月的月薪為36,000元,則每小時工資額應為150元(計算式:36000/30/8=150),勞工工作6個小時,雇主應給付勞工1,400元工資(計算式:150*(4/3*2+5/3*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