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在103年4月就已實施,不過,直到105年12月實施「一例一休」(就是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各公司行號才積極的去選出勞方代表,召開勞資會議。
這是由於「雙週、八週及四週變形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上限放寬」、「女性夜間工作」、「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放寬」、「放寬七休一例假的限制」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各地主管機關將依勞動基準法開罰。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以辦理勞方代表選舉,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出勞方代表。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勞方、資方代表各不得少於五人。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有些單位排班需要用到變形工時,因而,公司4年多前舉辦了勞方代表選舉,今年已邁入第二屆,第一、二屆皆以全公司最高票獲選為勞方代表,且最特別的是第二屆勞方代表得票最高第一、二名,分別是我及單位同事。
我們兩人會獲得這麼高選票,一方面是負責公司公關行銷業務,和各單位接觸頻繁,認識的同仁也多;另一方面,可能是同事們覺得記者出身,比較勇於為勞工發聲及爭取應有的權益吧!因此,自許不能辜負所託。
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只要是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的事業場所內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都應該每 3 個月至少舉辦一次勞資會議;但依現行法律,未定時召開勞資會議,並沒有相應的罰則規範。
勞資會議需紀錄會議屆、次數、時間、地點、出席與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以及臨時動議及決議。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