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達「關2廠、優離近百人」,員工爆料了:不簽自願離職就沒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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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員工爆料,公司突然在3日中午12時30分公告要關廠,把員工限制在辦公室及會議室,接著由HR個別約談,「跟你說你如果不簽自願離職,
走出去就沒有優退了,而且不能轉調
」,要求員工在短短時間內下決定,讓大部分仍努力工作的員工相當傻眼,「一台車突然下來,一個公告之後馬上開始資遣」。 - 員工表示,大部分員工其實都是從2002建廠至今,
年資至少超過15年
。 - 友達表示,南部2廠受影響員工約200位,大約半數都接受優離方案,且「
優離優退條件每人不同、沒有強迫
」,另外半數則接受職務媒合,或轉調至海內外、高雄、台中后里廠等廠區
,不針對個人情況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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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退休根本不是退休喔!
優惠退休雖然稱為「退休」,但性質上和勞動基準法所稱的退休並不相同。勞基法所稱的退休包括第53條所規定的自請退休及第54條所規定的強制退休,且退休與否均繫於當事人一方是否行使其終止權,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得拒絕。
優惠退休的性質屬於「合意終止契約」的雙方法律行為
。
程序上是透過當事人一方提出要約
,另一方對要約內容予以承諾
,原則不屬於「非自願性離職」。
➠是不是真資遣假優退呢?如合判斷?
有二個很重要的判斷指標
「有無選擇留用之權利」
。「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
。
➠假優退可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呢?
可以喔!
關鍵不在勞工離開時領這筆錢的名稱為何,而是勞工不得不選擇離開,即使領的叫「優退」,仍可視為非自願離職,勞工可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此請領失業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勞保1字第0920043595號函
有關公司實施優惠退休方案,員工申請退休離職是否得申請失業給付疑義一案。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
-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其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始得領取失業給付。
次查,依本會90年3月23日台90勞保1字第0011324號函略以:
- 公司所屬員工如因公司經營虧損而離職,不論其所領取者為資遣費或退休金,只要離職員工符合給付請領條件,自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又本會90年11月5日台90勞保1字第0052493號函亦規定:
- 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其
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
;惟如員工具有選擇之權利,而卻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離職,則不符上開辦法之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 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施行後,本會業以92年3月14日勞保1字第0920013910號書函規定,前揭函示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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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退員工年資至少超過15年(可能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以怎麼做呢?
- 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員工優惠退休者,應先行制訂優惠退休辦法,
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後
,將會議紀錄及退休辦法報請地方勞工局核備後,方可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 事業單位在正常營運,繼續僱有舊制勞工之情形之下,僅有超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始得動支作為資遣費。
勞動部勞動福 3字第 1070135081 號函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之規範目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核備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並計給退休金之優惠退休辦法,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時,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事業單位所定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並計給退休金之優惠退休辦法,業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在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原核備優惠退休金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應之範圍內,同意其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惟動支後,專戶餘額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足額提撥數額。
(二)自本函發文日起,事業單位新送請核備之優惠退休辦法,地方主管機關僅得核備併計年資,併計年資之退休金應由雇主自行籌措,不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小結
勞雇雙方始終具有經濟權力不對等的客觀現實,但是在契約自由原則下,雙方得以自由約定契約內容,為避免雙方締約的不公平,請自行看好看滿條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