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則有趣的新聞,一名到職沒多久的新人卻打電話,一早就要請颱風假,因為「戶籍在高雄」所以要放颱風假,還強調不可以扣全勤獎金,那麼戶籍地宣布停班停課時,在其他縣市上班的員工究竟能不能主張放颱風假呢?
以上規定僅包含了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那麼究竟戶籍地到底能不能放呢?
應該要看戶籍地究竟是不是其居住地,如果員工仍以戶籍地為居住地,當然戶籍地宣布停班停課時,自當然就有颱風假了,比較會有疑問的是,當戶籍地雖曾為居住地,但僅是因工作在外縣市並在不同縣市租房子時,要如何處理呢
在民法中分為住所及居所,住所指的是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居所指無久住的意思而事實上居住的處所而言。住所與居所的區別,在於有無久住的意思
所以如果平時就有往返戶籍地的情形,在戶籍地居住時因為颱風導致無法回去工作地,且該縣市已宣布放假時,建議雇主可以給予颱風假,因為事實上應符合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的情形停止辦公情形
但平時根本就沒有往返戶籍地的情形,僅單純登記在那,卻因為颱風準備要來故意回去戶籍地,則該戶籍地應不屬其居住所,應以在外租房之居住地為依據,故當工作地籍居住地沒放假時,縱使身處戶籍地,亦應出勤,而無颱風假適用。如不出勤,應自行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