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間財神廟的財團法人的董事改選發生爭議進入訴訟,後來法院判決該屆董事當選無效,但在判決確定前,該屆董事所同意支出的業務費用,是否須要賠償或是返還呢?
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所謂的無因管理,指的是在沒有法律或是約定義務時,協助處理他人事務。而民法第172條至第178條皆為無因管理,立法目的乃是為鼓勵人發揮熱心幫助他人,在特定情形,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才負賠償責任。
台灣常見的宗教團體,是以財團法人、寺廟或是社團法人的方式辦理登記,出現董事改選爭議並非罕見。
案例中該屆董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但所同意支出的業務費用,屬於財團法人運作所必要的費用、又沒有損及廟宇利益的話,該屆董事可以主張是「適法的無因管理」,就不用返還或是賠償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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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廟宇董事改選爭議和求償問題,攸關廟宇名聲,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