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可怕的性侵案發生地點」是在那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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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21日),有朋友分享一則國語日報的新聞~「人權會訪查 兒少性侵 加害人近五成是教育者」,看了著實感到怵目驚心,讓我不禁想問:難道校園變成這麼可怕的地方?兒少性侵加害者中,居然有近5成是教育者(一般人將此與「老師」劃上等號)?

這未免太可怕了吧!

但檢視該計劃新聞稿和報導內容才發現,此報導中有相當多需要釐清的地方。

一、此報導中所提到的兒少性侵案發生地點,是有限定的,並非全部。

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的「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系統性訪查研究可以得知,此研究的兒少性侵案件已限縮在安置機構和校園,換言之,佔兒少性侵案比例最大宗的「家內性侵」(約佔46%)已經被排除在外(註1),至於其餘54%的「家外性侵」部份,還要扣掉其他熟人、安親班、補習班…等,僅剩學校和安置機構,因此,標題中的「兒少性侵加害人近五成是教育者」已明顯與現實不符。

二、若依據研究對象及公佈的數據推估,真正可怕的性侵案發生地應該是「安置機構」。

報導中指出,此研究發現性侵事件發生地約三成在學校內,由於此研究案的研究地點僅限學校和安置機構,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估,有約7成的性侵案是發生在安置機構。

換言之,安置機構才是此研究案凸顯出的大問題,為何報導對此完全不提?

三、加害者的身份。

報導中指出,加害人事發時的職業有四成八是教育人員。問題是,此研究中所謂的「教育人員」指的是誰?除了學校的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外,社團老師、教練、學校安親班老師…等,算不算教育人員?安置機構中的機構負責人、社工員、專任生活輔導人員、專任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等算不算「教育人員」?

以此研究的標的來看,若性侵事件發生地約三成發生在學校內,就應該有約七成發生在安置機構內,那麼報導是不是應該交代清楚,到底這些加害的「教育人員」的工作地點是在學校?還是安置機構?

還有,若是有四成八的加害人為「教育人員」,那麼,在學校或安置機構中另外5成2的加害人是什麼身份?有沒有學生?若有,比例多少?

另外,若還有其他身份者,那些人是誰?

四、樣本數的代表性?報導中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訪查截至今年五月,已接到超過一百二十通電話。若此120通電話分別為不同的人打來,而受訪者皆為打電話來的人,那麼,受訪者的比例(52人)未佔致電者的一半。

我想問的是,其餘未受訪的68人為何沒接受訪談?受訪對象是如何篩選的?

還有,這52位的受訪者中,有近5成介於21歲到30歲,也就是說,大約有26位受訪者在這個區間,若以平均數來看,每個年齡層的受訪者約為2~3人,這樣的比例佔其年齡層總數的比例多少?

最重要的是,這些樣本能否代表母體?以這個研究來說,此受訪的52個樣本代表的母體是什麼?

總之,以這個研究來說,國家人權委員會真正應該一併告訴社會大眾的是:

1、公佈的數字(如:加害人近5成為教育者)是怎麼算出來的?

2、所有研究對象的定義是否清楚,是否公開?

3、提供統計者是否有一併提供並解釋此研究的測量方法?

4、樣本是否優質到可以代表母體?

數字會說話,數字也會說謊。我真正想問的是,如果真的有近五成的性侵案加害者為學校老師,為何報導中不直接寫?反而使用可以聯想到老師的「教育者」、「教育人員」取代「老師」?此舉究竟意圖為何?此研究的真相究竟是什麼?

第五點,也是最嚴重的一點,就是這52位接受訪談者的兒少性侵案有沒有依法通報?

報導中指出,發生性侵事件後,有3成2的人沒有揭露。如果將受訪談的52人當作母數來看,至少約有16人在兒少受到性侵沒有通報,請問,訪談者有沒有在知悉兒少性侵案24小時內依法通報?(註2)

要知道,此研究案的訪談人員皆為受過培訓且有證照的人員(註3),應該知道兒少性侵案沒有追訴期,且若沒有在知悉24小時內通報就可能被罰。

最後,我要提供善意提醒。在目前這個 #Me Too的氛圍下,性騷案的確能吸引眾人目光,兒少性侵案更會引起讀者義憤填膺。但是,依照我國的法律,只要是未曾通報的性侵案,知悉者若沒在24小時內通報,就要承擔隱匿兒少性平案的法律責任。

所以,不管您是多有正義感的人,在知悉兒少性侵/性騷案時(不管案件當事人目前幾歲,是否已成年),請記得,第一個動作不是找媒體,而是通報。否則,隱匿兒少性侵案的罰則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註4)

註1:根據109年兒少性侵案通報統計,所有6-12歲的兒少性侵案當中,有46%為家內性侵案。(摘自親子天下報導「大野狼在哪裡?正視兒少熟人性侵問題」)

註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註3: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新聞稿指出,訪談人員有:諮商或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專任輔導教師。

註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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