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6很幸運地參加國教署辦理的幼教調查員培訓,這是一個收穫滿滿的假日研習。
基於調查員處理的案子會影響行為人和被行為人的權益,身為教育人的我,還是決定提出所看到在課程編排上的問題。上午,是資深調查員黃金宏老師的課。國教署很貼心地摘錄數份案例和調查報告作為教材,在經過金宏老師的指點後,所看到目前調查報告的問題如下:
一、調查的邏輯有疑慮
其中有一個調查報告寫得十分跳躍,跳來跳去就跳到結論,不知道如何從前面的調查內容涵攝到結果。
二、建議的「刑度」有疑慮
從不同的調查報告中發現,調查員的建議有疑似不符合比例原則情事。
下午,是演練的課程。
除了讓有調查經驗的同儕進行經驗分享外,主辦單位也很用心地將真實案例編寫成劇本,再分配角色,讓大家來一場實務演練。
這情境讓我想到接受師培時,上教學實習的過程;以前上教學實習課程,學校有三種實習教學的方式:
方式一:在自己的班上擔任老師,其他同學皆扮演學生。
這是一種距離教學實務最遙遠的方式,因為所有的「學生」都是「高材生」,他們早已學會所有的「課程」,既沒有學不會的問題,也沒有秩序管理的問題;因此,這種方式提升老師教學能力的功效比較微弱。
方式二:到師培機構所指定的中小學授課數週,每週上數堂課。
這種方式會比方式一較貼近現場,但它的問題是:
(一)由師培機構指定的學校每年都會有老師去實習,所以,學生已經很油條,與教學實境有區別。
(二)儘管這樣的情境算是在實境中教學,但是,實習老師還是「客人」,所以,與教學實境還是有距離。
方式三:到學校任職當正式老師,有輔導員帶領和協助解決教學實務問題。
這是最貼近現場,也最有效的實習方式,可以幫助實習老師練就獨當一面的能力。
從上面這三種方式拉回調查員培訓可以發現,目前調查員培訓理論與實務的鴻溝在於:
一、如何讓調查程序的每一步都可以發掘真相?
二、如何寫出邏輯性強,有說服力的調查報告?
針對問題一的解決方式,恐怕還是要利用「師徒制」才能解決。也就是說,先讓一位調查員師父,帶兩位調查員徒弟。從案件爭點的分析和設定、樣本(訪談者)的選取、問題的設定、調查報告的撰寫,一步步帶著做,然後,再訓練徒弟擔任召集人,師父從旁協助指導,才能培訓出更優質、更能讓社會接受與信任的調查員。
至於問題二的解決方式,除了「師父」的帶領之外,透過研討會多閱讀分析有問題的調查報告,讓大家學習抓錯也是提升能力的方式。
記得在中小學階段,很多同學會重覆性地寫錯同樣的字,就算針對錯字訂正多次還是無效。後來,高三的國文老師降低錯別字的方法是,每次作文發下後,大家都到黑板上寫出自己的錯別字和正確的寫法供大家觀摩。之後,才針對自己的錯別字做訂正。
這種觀摩錯誤的教學方式,會讓學習產生很多樂趣,帶來不少笑聲。
舉例來說,在大家分享錯別字的過程中,會赫然發現「不擇手段」會出現數種錯誤方式:不「折」手段、不擇手「斷」、不「折」手「斷」。然後,大家在歡聲笑語中做訂正。
經過一學期,全班的錯別字明顯減少,從一開始寫滿黑板兩次,減少為只寫了黑板的一半。
再舉一例:
在這次的研習中,有一份調查報告指出「甲生之陳述始終如一,時間甚近,在在可佐證甲生之指述可信度高」。對於這段文字,講師就指出,用「陳述始終如一」就認為「甲生之指述可信度高」是很危險的。
對於這一點,我用實例說明。
在美國維培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Brandon L. Garrett的著作《路人變被告(Convicting The Innocent: Where Criminal Prosecutions Go Wrong)》第三章寫道,有一位婦人(A)在被強暴四個半月後,被警方通知到警局指認行為人。A赴警局之前已明確告知,他不確定是否「能再次指認出行為人」。
後來,警察花了十五分鐘暗示、施壓A指認某人(B),就在這一次又一次的施壓後,A從「無法確定」變成「完全沒有猶豫」而且「非常確定」。結果B在坐了16年的牢之後,才因為DNA的檢定被無罪釋放。
研究顯示,在這些冤案的審判中,76%的冤案都曾遭到目擊證人錯誤指認,78%的審判有證據顯示,目擊證人的指認遭到警方汙染,57%的筆錄顯示證人表示剛開始指認時並不確定。也就是說,目擊證人的記憶不但脆弱,還容易遭到操控。
由此可知,被行為人或證人「陳述始終如一」或「完全沒有猶豫」不代表他們說的就是事實,還是要瞭解背景因素和其他證據的輔助才能做判斷。
從多次參加調查員培訓、回流訓,我發現調查員培訓遇到一個瓶頸:理論與實務的鴻溝。能否跨越此鴻溝可能是提升調查品質的關鍵,不過,要跨越鴻溝的成本應會是十分地昂貴,就看國教署能下多少成本與資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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