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們聊到戰國時期開始各國為了富國強兵,原諸侯國的統治著紛紛僭越稱王,且為了擴大自身權利不再將新征服的土地分封給手下有戰功的小諸侯,而是建立由國王自己管理的郡與縣。同時秦國為了方便統治(統治是說好聽的,實際上就是要向民間汲取資源)而行充滿法家權術色彩的商鞅變法,令秦國國力大幅提升從而滅六國一統天下,即所謂的秦朝。
秦朝為了鞏固遼闊但各地文化不一的帝國,在政治、軍事、經濟、交通方面,都推行政策與改革。政治制度建立有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與郡縣制為基礎的中央集權制,取代過去不同諸侯豪門的爵位制度。法律基本延續秦國法律,增加了皇帝握有生殺大權,丞相僅僅是輔佐。防務方面,興建長城以鞏固北方,毀六國長城與城墩等防禦工事,沒收天下百姓武器鑄成十二金人,先後五次東巡以安定關東各地區。交通方面,興建馳道與靈渠等交通要道以便軍隊前往各地平亂,也有利各地區運輸物資。經濟方面,秦朝延續商鞅變法的政策,推行重農輕商,鼓勵農民增產糧食,甚至有機會獲爵位。工商業方面統一貨幣(秦半兩)與度量衡,實行鹽鐵專賣,但不完全禁止商業,也鼓勵如經營畜牧業的烏氏倮與丹砂的巴地寡婦清等商人。
在文化思想方面,秦朝的政治思想以法家為尊,推行融合「法、術、勢」的君主專制,另有發揚陰陽家的五德始終說以神化皇帝,宗教以傳統崇拜上帝、祖先、山神、河神等眾神以及巫術、占卜與占星等,而神仙方術受秦始皇所迷信。為了箝制人民叛亂、統一中央集權思想、報復欺騙秦始皇的方士們,先後發生焚書坑儒事件,這是先秦文化與諸子百家思想的一大浩劫。
秦朝的建立使中國由一個抽象的地理名稱轉為具體的大一統帝國,為融合中原文化、秦文化、荊楚文化與齊魯文化等文化打下基礎,使得「秦」成為中國文化的象徵之一。該時代所遺留下的驪山秦始皇陵與秦始皇兵馬俑也受後世注目,其中兵馬俑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而秦朝的政治體制為皇帝制與三公九卿制。秦國的政治制度由商鞅打下基礎,而李斯是加以發展、延伸。秦朝建立以皇帝為首的中央集團制度,皇帝擁有決定權與人事任免權,被後世中國各朝代所採用,而三公九卿掌握參政權。
秦廷重視法家,所以秦律為中國古代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秦律的許多法律刑責都極端殘暴和酷烈,導致「奸邪並生,囚徒塞路,牢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秦律主要是刑法,刑責分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遷刑、髠刑與耐刑、罰金、贖刑、連坐與族刑、剝奪政治權力與誶刑等。
總之,按照輕罪重刑原則,秦律可以被稱為苛政嚴刑。因為戰爭的利益與統一天下的慾望,人民尚可承受此嚴刑。當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未能輕徭役、省刑罰,使得山東六國遺民不能接受此等苛法,而關中秦民也希望能緩和徭役,埋下秦朝動盪不安的後果。
秦朝政治另一個特色是連坐法。對於各級官僚,當某處底層發生社會動蕩等嚴重違反秦律的事情,則從最下級官員一直到中級官員全部撤職,只需要審判最底層的官員,定罪後則他的幾層上級無須審判就可全部定罪。在地方,則有什伍連坐法,按軍事組織把全國吏民編製起來,將農戶的住宅集中在田邊聯排建設,戶戶相鄰,並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編為單元,便於互相監視,互相檢舉,每組單元均設立負責人,若單元內有人犯法或舉報,負責人要向上級彙報並依法律處理。農戶不准擅自遷居,不得私下鬥毆,不留宿未登記之陌生人,不得私售糧食等等。這種嚴苛的法律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國家直接控制了全國的勞動力,極大提高糧食賦稅收入。
經秦朝政權這麼一搞,基本上當今黃淮海平原一帶的中國社會的社會生態已大幅惡化了,民間自發性大規模結社已難上加難,然而這一切都還只是開始,更惡劣的還在後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