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企業法中各種企業形態的比較

2023/10/27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根據 2020 年企業法,越南承認五種不同類型的企業實體:股份有限公司、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公司和獨資企業。每種這些企業結構都具有獨特的特點、優點和缺點。

(1) 出資和成員: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 由單一成員組成,可以是個人或組織,他們出資以建立該公司。

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 至少需要 2 名成員,最多可容納 50 名成員,無論他們是個人還是組織。

股份有限公司: 至少需要 3 名股東,沒有特定的最高限制,包括個人和組織。

合夥公司: 至少需要 2 名合夥人,他們是個人,並允許其他出資成員參加,並沒有設定最高限制。

獨資企業: 只有一名出資成員,該成員是該企業的獨有擁有者。

因此,獨資企業和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僅涉及單一的出資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公司則涉及多名出資者,用以建立和發展業務。選擇企業實體類型應根據資本需求和業務擴展的情況而定。

(2) 法定實體地位:

獨資企業是這些實體中唯一不具備法定實體地位的企業結構。

擁有法定實體地位的企業享受各種優勢:

  • 企業和個人之間的資產分離。
  • 成員代表企業進行活動,如合同協議和業務管理。
  • 具有法定實體地位的企業有權參與訴訟,並可以要求法院解決與其他法定實體發生的商業爭端。

相反,沒有法定實體地位的企業面臨一些缺點:

  • 個人和企業之間缺乏資產分離,企業業主對所有業務活動和財務事項負有個人責任。
  • 在法律訴訟中,沒有法定實體地位的企業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事,而必須透過企業業主參與訴訟。

(3) 註冊資本:

與上面討論的概念相似,獨資企業由於缺乏法定實體地位,導致企業和個人資產合而為一。因此,獨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包括業主的全部資產。相比之下,對於其他企業實體,註冊資本代表了所有成員或股東的總資本貢獻。

(4) 關鍵業務事項的決策權:

  • 股份有限公司將最高決策權賦予股東大會,儘管董事會直接監督和管理企業。這導致了關於公司管理、組織結構和業務運營的大多數決策都由董事會制定。
  • 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將最高決策權授予成員理事會,該理事會管理公司管理、組織結構、業務策略等。董事或總經理負責日常業務運營,向成員理事會匯報並執行分配的任務。
  • 合夥公司授權成員理事會制定所有業務決策,通常需要獲得多數同意,通常是 ¾ 或 ⅔ 的多數同意。
  •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企業授予業主對所有業務活動的完全自主權。

(5) 組織結構:

  • 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最複雜的組織結構,尤其是那些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由於股東眾多且不斷變化。
  • 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公司擁有相對簡單的組織結構,受益於成員之間的熟悉,從而簡化了管理和行政工作。
  •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企業展現最簡單和最簡化的組織結構。通常情況下,業主充當直接經理,可能有涉及業務活動的職能部門。

(6) 吸引和募集資金能力

在比較各種企業形式時,評估募集資金的能力通常基於成立階段的三個因素:

1. 允許參與資本投入的成員數量。

2. 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能力。

3. 在股權轉讓方面的便利性。

根據這些標準,不同企業的資金募集能力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被認為是資金募集能力最高且最靈活的企業形式。這是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一種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和銷售股票和債券的企業形式。股東的數量沒有上限。此外,股份的轉讓程序相對簡單迅速。

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排在第二。這種企業形式可以吸引從2名成員到最多50名成員的資金。可以部分轉讓投入給其他個人或組織。但必須優先轉讓股份給公司內的成員。

合夥公司在資金募集能力方面排名第三。這是因為合夥公司可以吸引來自公司成員或新成員的資金,並沒有成員數量上的限制。公司成員還可以將其資本轉讓給其他人。但是,如果要轉讓給個人或其他組織,合夥成員必須獲得其他成員的批准。

其次是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因為這種類型的公司只能從業主那裡募集資金,或將資本轉讓給其他個人或組織。

最後,獨資企業的資金募集能力極低。資金來源僅來自企業業主,無法從外部募集資金。此外,該企業無法發行證券,也無法將資本投入轉讓給其他個人或組織。

(7) 企業類型的普及度: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實體的最常見選擇,因其簡單的組織結構、易於管理,適合中小型企業。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位列第二位,通常在與朋友或合作夥伴合作的業務中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在普及度上排名第三,通常用於需要大量資本投資和擴張的行業。獨資企業和合夥公司是最不受青睞的企業實體類型,由於較高的風險因素和有限的資本籌集能力。


俞伯璋律師
俞伯璋律師
俞伯璋律師, 現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亦為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執行長. 2018年啟動泰國法律事務所設立計畫, 2021年啟動越南法律事務所設立計畫, 未來亦將致力於建構東南亞法律服務團隊, 期能為台灣人/台商/企業/駐外人員提供強而有力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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