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失聯有跡證可立即通知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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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 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移工失聯未滿 3 日期間,雇主需有嘗試聯繫外國人的紀錄,才能做實質失聯認定。

失聯的認定

1.雇主及受委任的就服機構無法聯繫移工,或雖有接獲聯繫,但無法確定為移工本人。

2.移工本人未明確告知住宿地點及聯繫方式,或所提供的訊息非屬實等情形之一。

例外事項 :

1.外國人若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安置單位、原籍國駐台代表處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或有安置紀錄,即非屬失去聯繫。

2.外國人連續曠職的 3 日,應該是出勤日,當中有任 1 日非出勤日則不符通報要件。

移工只要發生失聯,雇主可於未滿 3 日期間,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進 行通報。曾建達表示,此為雇主的權利行使,屆滿 3 日後的通報則為法定義務,因此雖先前已至該平台登錄,於移工曠職滿 3 日仍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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