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li><span>勞工請假時,本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第10條訂有明文。</span></li><li><span>又假別之定義假及給予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之定義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第7條就事假之定義為「</span><b><code><strong>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strong></code></b><span>」。</span></li><li><span>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span></li><li><span>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span><b><code><strong>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strong></code></b><span>。」(88)台勞資二字第 0048187 號</span></li></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