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到職當日
申報加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到職當日起算
,如雇主延遲或提前申報其加保,不影響其保險效力。不要一開始就在糾結給不給假,多個迴圈思考,勞雇雙方都很美麗!
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
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陳金泉律師《勞動法一百問》乙書中的分析:
在人才招募實務上,通常雇主在報紙或網路刊登招才啟事,勞工寄出應徵函及履歷表,雙方約定面試時間,雇主面試,雇主通知錄用,勞工到職開始服勞務。上述階段中何一階段、時間點為要約與承諾,影響到勞動契約成立或生效之時間點。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古代聖人早已有明訓,就怎麼不能心領神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