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中發生攻擊案件,一名男學生持彈簧刀割另一名男學生的頸部,受傷學生送醫搶救,除動手攻擊的男學生外,尚有另一名女學生涉及教唆,警方將兩名學生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法院裁定男學生收容、女學生責付。
收容、責付是什麼意思呢?
對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少年,如涉及刑事案件,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處理。
在警方發現少年觸法行為後,即會偵辦並將少年移送少年法院,而在少年法院開始調查至訴訟終結期間,為免少年再觸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之規定,法院得裁定少年為責付或收容處置。
將少年交給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少年不能責付、責付顯為不當時,由法官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1月,以1次為限。
少年案件之所以複雜,複雜的是少年的成長背景,而這不是旁觀者所能知道的。受傷少年已離世,願其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