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戴王冠,必承其重:AI技術蓬勃發展承載的重量


生成式AI技術是以仿人類智慧的方式利用過去積累的大量資料,引導式的訓練生成方式,創造、設計或合成等方式產出新作品。好似只要有龐大的資料基礎,AI就能創造全世界。

但仔細一想,既然AI學習是建構在過去存在的大量資料基礎之上,那AI學習過程引用資料是否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呢?又未得授權,那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由AI產出的作品又是否具有著作權的保障?

一連串的問題,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吧!



AI技術閃耀下映照的灰色輪廓

隨生成式AI技術日漸表現以低成本產出高品質作品的潛力,人們青睞的同時大大增加了其應用範圍及領域,所謂人紅是非多,伴隨而來的爭議也漸漸浮上檯面。

例如美國《紐約時報》就指控其擁有版權的文章被用於ChatGPT等大型語言模型的AI訓練上,甚至創造出與《紐約時報》進行實質競爭的服務內容,卻未曾向原創內容擁有者支付任何費用。

AI技術應用至今,相信不只《紐約時報》開這一槍,AI作品的著作權和資料合理使用範圍的權利界線,仍有許多討論空間,也尚無定論,但隨AI技術普及,不能使其永遠徘徊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所衍生的爭議確實是目前迫切需要重視的問題。


AI技術的應用過程及創作成果,可能侵害著作權?

AI技術利用過去大量的資料進行創作,所使用具有著作權的資料,是否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權利?目前我國雖尚無AI專法及產業評測標準,但已在擬定AI基本法草案中。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針對此問題做出相關函釋:


1.涉及重製的創作,除合理使用範圍外,仍應取得授權:

藉由具有著作權保護的資料進行訓練,而涉及重製的創作,除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至於合理使用之情形,簡單來說基於政府公務、司法、教育、新聞傳播等目的或個人、學術、身心障礙者使用或公開場所展示等用途所得主張,但仍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為綜合判斷。

不過這是著作權人因公益目的而開的後門,並非這樣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濫用哦,取得授權才是尊重創作者及作品的正確方式。


2.創作的主體需為自然人或法人,始有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須由自然人或法人為主體創作,而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故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3.若有自然人或法人之創作參與,該著作權由自然人或法人享有:

在自然人或法人參與AI的創作中,AI技術僅機械式的被操作,作品存在人類精神創作的參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便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

簡言之,AI之獨立完全創作並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凡事都有一體兩面,現今AI的技術可以用來創作造福,也可以因創作而侵害到他人權利。雖然動動手指就能搜尋到非常多的資訊,但在選擇使用的時不妨停下來想想,我們所獲得的也是別人嘔心瀝血而來的結晶,將心比心,才能讓這個世界更美好!


最後提醒大家,利用AI合成影像,複製聲音技術,淪為有心人士的犯罪工具,相信大家也都有所耳聞。在面對資訊龐大紛亂的時代,大家也要培養一定的識別能力,冷靜以對,查核真實資訊,或是尋找專業的法律顧問,有效的解決問題,才能避免損失!


資料來源:

https://technews.tw/2024/01/09/ai-era-copyright/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5070-f1950-301.html?markst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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