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早台灣契約文書是研究台灣社會的重要史料,也是台灣史重要的研究領域。台灣大學早在2009年就有〔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並對於台灣古契約文書作了搜集和分類研究。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古文書〕典藏更是豐富,可以線上查索,自民國88年(1999)起還整理出版16種古文書專書。
依據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古文書概述》所述,所謂台灣「古文書」大概可以粗分為九大類:
1.「賣契」,即買賣契字,讓渡各種財產權時訂立的契據。
2.「贌契」,即貸借水田、園地、山場、埔地、地基或房屋的契字。
3.「胎借契」,即有擔保的金錢貸借契約。若無擔保品,則往往只稱為「借契」。
4.「典契」,即質押不動產或不動產權,約限回贖的契字。交付不動產借取金錢的行為稱為「典」;典當動產的行為則稱為「當」。
5.「找契」,即不動產買賣交易完成之後,仍常發生賣主認為賤賣,再向買主要求補足一定金錢的現象。對於此種行為,有各種不同的稱呼,如:找、洗、貼、增、添、湊、加、補、嘆等。
6.「鬮書」,即兄弟叔侄分配祖先遺產合約字。
7.「合約契」,即數人共同約定所立的契字,以每人執一份為原則。有時兄弟叔姪共同鬮分家產時,所立的契約也稱為合約契。
8.「完租執照」,即佃戶繳納田租之後,業主發給的收據。
9.「土地契約附屬的官文書」,比如契尾、丈單(易知、易知丈單)、推收過戶執照、正供執照等等。 「契尾」,即不動產權交易之後,官方發給新業主的土地所有權憑證;「丈單」,通常為官方執行土地清丈後所發給的憑證。
這些「古契約文書」忠實紀錄了先民日常生活百態,更是反映「庶民經濟」的重要文獻。它具有「文物」和「文獻」雙重性質,片言隻語,都彌足珍貴。
台中文化中心此次特展所展示的賣身契古文書,均有介紹人(中人)見證簽字,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保證雙方會履行契約,這是民間私人間有效力的相互協議,在先民日常生活有其約束力量,而且曾產生一定的功能。
鐘金水先生是台中市梧棲區頂寮里里長,長期關注民間史料搜集和典藏。本次古早賣身契特展,內容包括:收養、人身買(典)賣、婚約、認祖歸宗、賣子賣女、過繼、離婚、夫死招婿、夫死改嫁、出妻別嫁(賣某做大舅) 一共九十餘件契約書,時間從清代中期至民國、日據、台灣光復,前後長達兩百年之久。從中可以以管窺當時社會經濟的變遷與庶民生活的狀況。
我們可以在這次特展看到明治37年(1903)連續被賣五次的「婢女契」。《為女招親契》,《賣小女契》、《賣子契》、《當黃牛契》、《賣子女為婢女契》、《立離婚契》、《遜婚契》(即賣妻)、《為女招親契》等等。典當財物,在古今社會原本是常見的事情,但賣兒賣女却不是正常的狀況。因而,在不講人權的先民社會,每一份賣契,背後都有一段值得悲憫的故事;台灣先民一路走來,先求生存再圖發展,肯定是和著血淚及不為人知的辛酸,使人觀後不勝唏噓。
(此為2023/8/12、台中市立文化中心﹝鐘金水典藏古早賣身契特展﹞參觀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