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性」能提供對一切道德評價的免責權嗎?顯然沒有人會這麼相信。但當某個講笑話的網紅因為說了冒犯言論被聲討時,支持者可能會說「噢,台灣人不懂美式喜劇,幽默感很差」;當一名饒舌歌手在歌詞裡寫到具有負面刻板印象的內容時,除了粉絲們會緩頰(或叫囂)不要斷章取義,本人的「道歉」則是「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壓根真的沒把腦筋動到種族問題」。
2016,得到過金棕櫚終身成就獎的Bernardo Bertolucci承認當年他和Marlon Brando為了讓女演員「感受到屈辱」而不是「表演出屈辱」,在未先告知的情況下「演出」那場強暴戲。
除了極少數--擁有較為獨特基本道德情感的--人之外,幾乎沒有人不會對這樣的事情感到憤怒與噁心。無論那是否可以直接地等同於強暴,當有人用導演、專業者與成人的權力與蠻力有意識地想要讓一個人受到身體與心智上的屈辱並付諸實行,無疑是一種法律上與道德上都應當被譴責的事情。但在我們所處的這個世界中,他們兩人功成名就,成為電影界的傳奇人物。
在MeToo運動的浪潮之下,演藝界中許多人被指認運用職務與權勢長時間對不同對象進行性騷擾甚至性暴力。在「私生活」與「個人道德」的層面上,他們受到非議,但在那些專業領域上--除非是像Bertolucci那樣直接在作品上呈現出那些暴力--他的能力與成就仍舊備受肯定。
在某種意義上,這個情況不難理解,許多人會因為Kobe的性侵爭議減少或失去對他的尊重,但不會因此懷疑他在得分上的能力、不會覺得「他不應該獲得總冠軍和MVP」。但當Polański--雖然因為其性暴力與性犯罪背景而禁止出席,卻還是--在凱薩獎上獲頒最佳導演獎時,包括了直接離席的Adèle等人,現場揚起了一股噓聲。因為作為一名藝術創作者,你的作品總是至少一部分地在「表達」你,而你作為一個人--已經被指認為一名侵犯與傷害人的人。
與Polański、Bertolucci這樣「罪證確鑿」的犯罪者來說,那些「僅僅是」在作品中使用冒犯或歧視語言的人似乎顯得乖巧許多。但另一方面,他們用作品去複製這樣的意識形態,並且以一種--比起刻意與敵意地這麼做,更加令人容易接受的方式--搞笑而沒想那麼多的態度去傳播。
就像那句「懂得笑就不會恨了」。彷彿嚴肅認真地看待這些問題的人都是小題大作,那些藝術作品、那些喜劇與大眾音樂在他們特殊的藝術與娛樂目的的保護傘下,我們應當給他們一些自由。
但如果人的自由不該建立在對他人的冒犯與傷害上,為什麼藝術的自由、藝術創作者的自由就可以呢?雖然《查理週刊》受到的襲擊令人震驚,但他們透過諷刺對不同群體造成的傷害也同樣令人難以同意。
同時在金馬獎和亞太影展上獲得最佳紀錄片的《音樂人生》從電影的角度來說無疑是一部相當優秀的作品,但這樣展示一名青少年以及他和家庭、學校之間的緊張關係,實實在在地對受攝人物的人生造成了無可抹滅的影響。
日前,《給十九歲的我》仍在充滿爭議的情況下得到了香港電影界的幾項大獎。無論有多少學生站出來說她們多次表示不想被拍攝、不同意放映、希望刪減部分片段,並指出紀錄片拍攝過程中無處不在的誘導,「專業人士」與「藝術愛好者」仍舊給予本片相當程度的好評。
在「紀錄片」這樣的項目上,這些專家的態度不僅僅是無視了掌握話語權和影像技術的拍攝者對受攝者的傷害與不尊重,甚至是變相地鼓勵他們這樣做以取得那些別的作品中難以呈現的「真實」與「深刻」。這樣的思路與Bertolucci想要達到的效果並無不同,也啟發了那些自我意識高漲地說著想「說別人不敢說的話」、「不要讓藝術受到侷限」的創作者。
「挑戰道德底線」在一些時候對社會的進步和擴展藝術邊界是有幫助的,但去在作品裡進行對別人的傷害或參雜一些幼稚的刻板印象笑話根本就稱不上是挑戰,也絲毫不能起到那些具啟發性的正面作用。如果他們的各種「藝術歸藝術」的藉口能在某個意義下成立,那或許便是他們不害臊地指出了「如果沒有這些傷害人的東西,我的作品可能會更差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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