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不對等」,以及從中誕生的性犯罪者〉2024-04-08
首先,我反對生物決定論。我不認為基因、染色體、激素或其他任何生物原因可以完全決定一個人的任何一種方面。無論是性向、性癖、自我認同,一定程度上當然和生物基本特徵有關,但更大程度取決於這樣的基本特徵在社會中被如何定義,尤其你自己、你身邊的人、以及你所處的文化如何界定。
同時,我也不認同心智成熟度可以用年齡一刀去區分。我們多數人都曾經歷過學生時期,我們一定體驗過班上一些人顯然比另一些人更成熟的經歷。從另一方面,我們也看過許多成年人根本就沒有好好判斷事情的能力,甚至都到了五六十歲,沒有能力檢討自身錯誤、也沒有辦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從法律必須明確的角度來說,以年齡來保護未成年者是必要之舉。但這個年齡應該是幾歲,應該要隨著時代的改變可以重新探討。也許因為營養更好、也許因為網路資訊傳播更迅速,孩子有可能比你想像得更快「成熟」,以至於整個社會應該要相信他們的判斷能力、在適合的時候,盡快還以他們獨立自主選擇的權利與承擔選擇後果的機會。尤其,讓她們知道「性」是屬於她們自己的,而非讓那個最邪惡的人利用她們對此事以及社會認識的不足,成為她們在此事上的第一個「老師」。
也就是說,我並不認同從「大腦發育階段」的角度去對未成年人做出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認識與接觸性。在一些極端的狀況,譬如說十九歲的人與十七歲的人兩情相悅地談戀愛,我也不認為那總是應該被認為是一種必須拒斥的禁忌。人不是生日的那天突然長大,或突然大腦開始變得健全,足以擁有決定權。事情不是這麼運作的。
然而,由於經濟自主性較低、社會角色較弱勢、社會歷練的量與種類較少,在面對不同處境時,未成年者壓倒性地缺乏與成年人抗衡的主動選擇權。也就是說,幾乎所有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間的相處都徹徹底底的是權力不對等。而這是核心問題。
為什麼師生戀--即便是在如大學、研究所這樣參與者都是成年人的情況--是應該要被防範的,不是因為參與者之間的年齡差異,而是雙方社會地位之間的全然不對等。在國內外的MeToo事件中,我們看到太多太多問題來自於「圈內新人」對「大前輩」的尊敬與畏懼。
那裡不見得包含什麼明顯可見的對價關係,然而,你可能會因為這名前輩的名號而催眠自己「應該感到榮幸」、或被他所誤導來以為「這個圈子就是這樣」。又或者,你真的崇拜這個人,所以在當下意亂情迷,但你後來意識到,他對你從來沒有一絲人與人之間的尊重,於是你也終於無法再尊敬這個人。
然而,這裡也並不是要說「所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都是錯誤的或醜惡的」,因為,每一組關係之中,成員間的權力都不可能完全對等。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將之辨認出來,並且讓參與的成員都充分地意識到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以此避免社會中的特定群體成為系統性的受害者、也讓另一些人沒有機會繼續系統性地加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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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裡的核心論述並不是「未成年人與女性並非完全自主的人類,需要由社會來保護」這種其實相當父權的「婦幼保護」思想。而是,我們需要去阻止那些擁有更高社會地位的人,無論性別與年齡--但通常是特定性別與一定年齡以上的人--去有意無意地運用自己的權力不當侵害他人。
在這個意義上,對成年人的侵犯和對未成年人的侵犯嚴重程度基本是相當的。差別在於,後者比前者更沒有模糊空間,我們能更清晰地辨識出,加害者口中的一切說明都是謊言、都是他為了脫罪與自我合理化所給出的狡辯。
「對未成年人出現的性慾」這件事情本身是無關乎道德的。但它卻反映出了無數牽涉到道德與文化的問題。從成因來說,我們必須要問,「什麼文化與社會氛圍使得你產生並認可了這種性慾?」,畢竟「天生對比自己年幼的人產生性慾」是一種抽象且無法想像的狀態,因為任何人都是從作為「全世界最年輕的一個人」成長起。
也就是說,所有產生了這類性慾的人,都是在生命過程中逐漸變成這樣的。反過來說,我們的社會應該要有能力,在一個人漫長的一生中,阻止他讓自己成為這樣的人。尤其,阻止他為了滿足這樣的慾望,做出傷害人的行動。
我們依然看到有不少人對相關的問題感到蠻不在乎,在他們接收到的「文化」中,這不是什麼嚴重的事情。即便被指出來了,也應當要可以被寬恕。就像史丹佛大學性侵案中,僅被輕判六個月的Brock Turner,這些人預設了社會會保護他們的「大好前程」。
但實際上,是誰毀了那些性犯罪者的一生?是法律制度、是輿論、還是受害者?都不是。是他們自己,以及在他做出這些不可挽回的惡行之前,包庇他每個小錯、讓他們至今思辨能力仍不如未成年者的周邊親友。還有那至今仍存在在網路各處,給予這些犯罪者與準犯罪者滋養和鼓勵的,每一個外流、偷拍、PUA、紅藥丸與仇女社群。
在他們進到監獄承受應有的法律後果之前,我們永遠不該去保護那些本就不該屬於他們的、他們自己丟棄掉的「大好前程」。別忘了,他們的行為不只毀掉他們自己,還不停傷害著無數無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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