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援引一些法規範與法律見解。
💬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度 勞上易 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民法 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上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以了解之狀態而言」
📢回應雜誌內文:
「就算主管『已讀』,他可能正在忙別的事情,或是尚未決定要怎麼回覆,在主管回覆同意之前,請假程序都是未完成的!」
❌這段很明顯是錯誤的
👉如果主管自始沒讀請假訊息,還有話說,但是都已讀了耶…
👉請假程序是否完成,是看公司有無制定請假程序,而不是主管回覆同意與否
👉這年頭要談管理,其實還是要有一點基本的法律認識
👉如果沒有法律認識,那就很容易有違法的管理而毫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