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59條之2(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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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9條之2(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99.02.03增訂公布)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不動產役權與地上權均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性質近似,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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