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1302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新臺幣三萬元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屠宰工作:新臺幣三萬七千元。
九、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中階技術農業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一、旅宿服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二○五一七五二六A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何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