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3條(動產之混合)(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3條(動產之混合)(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38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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