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3條(動產之混合)(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38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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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查民律草案第1038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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