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具有特殊性,尖峰用餐時間常常一忙就是超過4個小時,因此排班也成為雇主最頭痛的課題,為了充分調配人力,雇主可否與員工約定每日連續上班六小時,而中間原本半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加班費的方式補償,我們說明如下:
※律師提醒:雖然雇主有以加班費補償員工本來應該擁有的休息時間,而且員工可能也因會獲得更多薪資而同意,但雇主仍不可因此與員工約定,而免除法律上所賦予勞工強制休息的權利。所以建議雇主雖然排班困難,仍需注意是否有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而未予以休息的情況,避免違反強制規定。如果有關於員工工作時間相關的工作規則訂立需求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本所可以提供專業的判斷及諮詢。
參考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7號民事簡易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
本所彭成翔律師目前皆擔任多間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針對公司法、股東權益、勞資糾紛等議題具有多年深耕經驗。歡迎透過「官方Line」、「Facebook」或「事務所官網」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