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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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具有特殊性,尖峰用餐時間常常一忙就是超過4個小時,因此排班也成為雇主最頭痛的課題,為了充分調配人力,雇主可否與員工約定每日連續上班六小時,而中間原本半小時的休息時間以加班費的方式補償,我們說明如下:


  1.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就必須休息半小時,因為本規定是為了避免勞工因為連續工作而過勞,是強制規定,如果有違反,雇主與員工間的法律行為就會無效。
  2. 雖然勞基法有特別規定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性質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時,雇主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但勞動部及高等法院的見解,都認為「連續性」應該是指該項工作性質有無法中斷的特性而有連續工作的必要,例如空服員因為飛航工作的特性,不可能有大量人力隨時準備輪替,才屬於符合連續性的要求。
  3. 另有勞動部訴願決定書見解認為,餐飲業雖然尖峰用餐時刻相當繁忙,且過程為連續之狀態,未有任何空閒時刻,但該忙碌程度還是與工作性質有無法中斷之情況不同,餐飲業的服務內容並無服務不可替代性,雇主還是可以透過人力調配維持工作運作,所以不符合可以調配休息時間的例外。


※律師提醒:雖然雇主有以加班費補償員工本來應該擁有的休息時間,而且員工可能也因會獲得更多薪資而同意,但雇主仍不可因此與員工約定,而免除法律上所賦予勞工強制休息的權利。所以建議雇主雖然排班困難,仍需注意是否有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而未予以休息的情況,避免違反強制規定。如果有關於員工工作時間相關的工作規則訂立需求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本所可以提供專業的判斷及諮詢。


參考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7號民事簡易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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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工作時間,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解釋上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我被雇主違法解雇,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訴訟中的工作和收入呢? 案例是擔任雜誌社的中年主管,突然遭到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然而在職期間並無受到雇主負面評價,認為雇主的解雇不合法,所以準備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但勞工感到最擔心的還是,被解雇後頓失收入,除了有多筆貸款還
勞動契約是用來約定雇主與員工間的契約,雖然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但是畢竟口說無憑,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雙方仍應簽署書面契約為宜。
所謂工作時間,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解釋上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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