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看到一篇幾個月前的新聞,談到使用權住宅,且提供市價3折的價格。使用權住宅其實就是地上權住宅概念的修改版,以下擷取一小段新聞內容:
「為解決高昂房價,政府推出「地上權住宅」,只要市價的5到7折,不過當設定的期限約50至70年一到,購買者便瞬間喪失居住權,因此被外界詬病仍然太貴,所以內政部正在研議「使用權住宅」,年限縮短到20年,民眾可付每月租金,且以初期租金計價不漲價。
國產署署長曾國基進一步指出,使用權住宅地租權利金也非常低,民間來做只有公告現值10%、地租依照公告地價1%至2.5%,因此民眾負擔比較低,是否要再延長到40至60年,以及是否能取得區分所有權,可以修相關法令,把權利金定低一點。」
首先我們先了解什麼是地上權的房產,這些房子是怎麼來的。
當購買一般房產時,我們同時取得土地和建築物的所有權,這樣就擁有房契和地契,每年需繳納房屋稅和地價稅,反映出我們是該資產的實際持有人。然而,購買地上權房產僅擁有建物使用權,土地並不屬於買方,因而僅需繳納房屋稅,而無需繳納地價稅。
地上權建案通常是由政府釋出土地,開發商透過競標獲得50至70年的使用權,期間可在土地上建造住宅或商用不動產。地上權土地所有權通常由政府或開發商持有,開發商不願出售土地,便以地上權形式出租,以變相的「養地」方式增值資產。這也使政府在不放棄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利用出租活化閒置資源,增加收入,並方便未來都更改造。
地上權房產由於僅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故成本相對較低,房價通常低於市價,約為周邊市場價的五到七成,對於預算有限的買家具有吸引力。然而,地上權房產存在一項重要限制,即土地租約期限結束後,政府可收回土地,建物可能被拆除。由於這類房產的使用期限有限,當租期接近結束,其轉售價值也會逐漸下降,需求降低,類似選擇權商品的特性。
地上權房屋有「地上權」與「使用權」之分。若購買地上權,雖土地不屬於買方,但建物為個人資產,可自行轉售。若僅有使用權,則無建物所有權,轉售僅能通過開發商,增加出售難度。此外,雖然免繳地價稅,卻需支付地租稅,通常為地價的3.5%至5%,換算後約為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17.5倍,顯得不具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