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規定予以認定。如果只看這款規定,可能會誤以為請助理給付薪資就要依法扣繳所得稅。實際上,給付薪資要達到起扣標準才要依法扣繳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