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被深刻的孤單感所驅使而不停地工作,另一些人則是被野心和貪心所驅使而不停地工作。這兩種情況中,當事人都是某種情緒的奴隸,牠的活動事實上是一種「被動」,因為它是被驅使的,是蒙受者而不是原動者。
如果一個靜靜坐者,除了體驗自己的生命和自己與世界合一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目的和意圖,則人們往往認為他是消極被動的,因為他沒有「做」任何事,這種專注的冥想態度是最高的活動,是一種靈魂的活動,只有在擁有內在自由和獨立的條件下產生。
愛你給予(giving),而不是領受(receiving)。
願意把自己所擁有的給予他人的人卻是富有的,他感覺到自己是一個有能力幫助別人的人。
給予最種主要領域不是物質領域而是人的領域。在真正的給予中,他會不能自己的領受回贈他的東西。給予意味讓領受者也成為給予者,雙方都會分享因為彼此帶入生命中的東西所產生的喜樂。
愛是一種喚起愛的能力。
設想,人就是人,設想人與世界的關係是一種充滿人性的關係,那麼你只能用愛去換愛,用信任去換信任。
需要的只是他們不把對方看作物品,而是以真誠和創造性的態度互相對待。
愛的本質是為某種事物「付出勞力」,是「使它生長」。愛和勞力是分不開的。我們愛我們為之付出勞力的事物,也會為我們所愛的事物付出勞力。
愛的基本元素:照顧、責任、尊重和了解。它們是一切形式愛所共有。
負責任是一種完全自願的行為。它意旨我們對另一個人已表現和未表現出來的需要之回應。
尊重表示我願意讓另一個人按造自己的本性去生長。因此尊重隱含著剝削的不存在。按造他所是的樣子與他合一,並非把他當作一個合我所用的物品來需要他。
了解只有在我超越了自己的關懷,站在對方的處境來了解他的時候才能做到。
愛是積極主動地穿透他人。在愛之中,我的求知慾望會因為合一得到止息。在融合中,我了解了你,我了解了我自己,我了解每個人,但又一無所「知」。
渴望了解自己和其他人的心願濃縮在德爾斐神諭(Delphic maxims)中:「認識你自己」它是所有心理學的主要動力。
為了認識他人的真實本相,或者說得確切些,為了克服錯覺,為了克服我對他人的非理性扭曲,我必須能夠客觀地了解他和自己,唯有客觀地去認識一個人,我才能夠在愛中認識他的終極本質。
它忽略了男女愛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意志。愛某個人並不只是一種強烈情感,它還是一個決定、一個判斷和一個承諾。如果愛只是感覺,我們就不會有基礎去承諾永遠互愛。
他會學會謙卑,明白自己的侷限性,明白自己對上帝一無所知,對他來說,上帝是一的象徵,象徵著人類在演化早期所努力爭取一切,象徵著精神世界的領域,象徵著愛,真理和正義。他信仰「上帝」所代表的原則,他思考真理,活在愛與正義,認為生命之所以有價值,僅僅是因為生命給予他機會去更為充分地展開他的人類天賦能力-這是唯一重要的,是他的終極關懷唯一對象。
「親密是一種涉及兩個人的情形;它允許個人價值的全部成分生效。個人價值的生效需要一種我稱之為"合作關係"。所謂合作,就是指在追求越來越大同一性的過程中,也就是在追求越來越多近乎相互滿足的過程中,並在維持越來越相似的安全措施之際,一方明顯地按造另一方表明了需求,調整自己的行為。」
掌管客觀思考的機能為理性,理性背後的感情是謙卑,只有當一個人夠謙卑,只有當他脫離了以為自己全知全能的兒童迷夢之後,他才可能客觀,才能夠運用自己的理性。
謙卑和客觀性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客觀地對待陌生人,我就不能真正地對待家人,反之亦然,如果我想學會愛的藝術,須力求在每種情況下保持客觀,並且在我不客觀的時候能夠敏感地察覺到。我必須努力看出一個差別:我對於另一個人及其行為和印象,由於受到自戀情向的紐曲,因而和那個人不愛我的興趣、需要和恐懼影響的現實存在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