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2. 注釋
1. 王者:指天子,天下的共主。
2. 制:制度、規定。
3. 祿爵:祿是俸祿,爵是封爵,此指有俸祿的貴族等級制度。
4. 公、侯、伯、子、男:古代封建制度下的五等爵位,依序由高至低。
5. 諸侯:受天子分封而有領地的王公貴族。
6. 上大夫、卿:卿是大夫之上者,有時合稱「卿大夫」。
7. 下大夫:大夫之下,為次一等的官員。
8. 上士、中士、下士:士階層的三個等級,為貴族以下、庶人以上的階層。
9. 凡五等:總共五個等級。
3. 白話文
天子所制定的爵位制度共有五等:公、侯、伯、子、男。諸侯國中的等級制度也是五等,依次是卿、大夫、上士、中士和下士。
4. 總結
本段說明了周代的封建等級制度,天子分封的貴族有五等爵位,而諸侯國中亦設有五個等級的官員,體現出嚴密的等級秩序。
啟示
等級制度維繫了古代政治秩序與社會階層分工。
禮制與爵制密切結合,展現王權統御與封建規範的關係。
強調「制」的重要性,即制度是治國的根本。
二、
1. 原文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2. 注釋
1. 田:封地,領土。
2. 方千里/方百里:四方各千里/百里,指面積,不是線距。
3.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中的不同等級,依序為高到低。
4. 不合於天子:規模太小,不足以獨立朝見天子。
5. 附於諸侯曰附庸:依附在諸侯之下的小國或小領主,稱為附庸。
6. 三公:天子下最高的三位輔政大臣,指太師、太傅、太保。
7. 視:比照、等同。
8. 元士:士階層中地位最高者。
3. 白話文
天子的領地方圓達一千里,公與侯的領地各為方圓一百里,伯的領地是七十里,子與男則是五十里。若封地連五十里都沒有,便不能直接隸屬天子,必須依附在諸侯之下,被稱為附庸。天子的三公,其封地標準等同於公侯;天子的卿等同於伯;天子的大夫等同於子男;而天子的元士則相當於附庸。
4. 總結
本段說明了古代封地制度的標準與分級,封地大小與爵位等級相對應,並規定了最低領地限制,形成從天子到附庸的完整統治體系。
啟示
土地是政治權力與身份等級的重要象徵。
封建制度講求等級嚴明與責任分工。
附庸制度顯示大國對小國的控制與保護關係。
三、
1. 原文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2. 注釋
1. 制:制度、規定。
2. 農田百畝:一個農戶標準配置的一百畝土地。
3. 食九人/食五人:所生產的糧食足以供養九人/五人,代表勞作與效率的等級。
4. 庶人:普通百姓,非貴族階層者。
5. 在官者:任職於官府的庶人。
6. 祿:俸祿、薪資。
7. 以是為差:依據此標準有所等差、差別對待。
3. 白話文
制度規定,每戶農民配有一百畝土地。根據耕作能力不同,最優秀的農夫能生產足夠供養九人,依次則可養八人、七人、六人,而最差的農夫僅能供養五人。普通百姓中擔任官職者,其薪資亦依照這樣的標準分等而定。
4. 總結
本段確立了農業生產效率與社會給俸制度之間的關聯,反映出當時社會以農為本、論功定祿的原則。
啟示
勞動能力與貢獻直接影響社會地位與報酬。
制度設計中重視公平與分級管理。
生產力評估成為社會資源分配的重要依據。
四、
1. 原文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上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2. 注釋
1. 下士/中士/上士:士階層的不同等級,由低至高。
2. 上農夫:耕作能力最強的農民。
3. 視:等同於、與……相當。
4. 祿足以代其耕也:俸祿足以讓他不需親自耕作。
5. 倍:倍數,指俸祿為前者的兩倍。
6. 大夫/卿/君:貴族與統治階層,地位由低至高。
7. 次國/小國:規模較小的諸侯國。
8. 四大夫祿、十卿祿等:指俸祿為大夫的四倍、卿的十倍。
3. 白話文
諸侯國中最下等的士,其俸祿與最優秀的農夫相當,足以讓他不用親自耕種。中士的俸祿是下士的兩倍,上士是中士的兩倍,下大夫則是上士的兩倍。卿的俸祿是四個大夫的俸祿,君的俸祿則是十個卿的俸祿。中等諸侯國的卿擁有三個大夫的俸祿,君同樣領十個卿的俸祿。小國的卿則有大夫兩倍的俸祿,君也領十個卿的俸祿。
4. 總結
此段說明了從士至君各階層的俸祿制度,呈現出等級分明、層層倍增的體系,並與農業生產力作為基準相連結。
啟示
社會制度強調階層分明與職責對價。
官俸制度建立在農業生產力的參照基礎上,形成穩定的經濟秩序。
統治階層的薪資與其國家規模密切相關。
五、
1. 原文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
2. 注釋
1. 次國:中等規模的諸侯國。
2. 小國:規模較小的諸侯國。
3. 上卿/中/下:卿的等級,由高至低分為上卿、中卿、下卿。
4. 位當:地位相當於。
5. 其上之三分:指在上等級中劃分為三等,居其中之一。
3. 白話文
中等國家的上卿,其地位相當於大國的中卿;中卿相當於大國的下卿;下卿則相當於大國的上大夫。小國的上卿地位相當於大國的下卿;中卿相當於大國的上大夫;下卿相當於大國的下大夫。如果小國中還設有中士與下士,其人數各自為所對應上級的三分之一。
4. 總結
本段說明各國規模不同時,官員品級的相對對應關係,並強調小國與大國在制度上有對應比例與差等設置,以維持整體封建秩序的均衡性。
啟示
封建制度講求秩序與等級的對應,即使國力有別,官職地位也有嚴格對照。
小國雖弱,但依然融入整體體系中,制度上有所規範保障其尊卑有序。
官制設計體現出禮治思想中「有差而不亂」的精神。
六、
1. 原文
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祿士,以為間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
2. 注釋
1. 九州:中國古代傳說中的九個行政區劃,象徵整個天下。
2. 州方千里:每一州的面積為方圓千里。
3. 百里之國/七十里之國/五十里之國:依國土大小分類的諸侯國。
4. 間田:分布於諸侯之間、不屬於封國的土地。
5. 名山大澤:有神靈或重要地理地位之山川湖泊,不予封國。
6. 天子之縣內:天子直轄區域。
7. 祿士:以土地俸祿賜給士人。
8. 元士:天子的親士、近臣。
9. 不與:不包括在計算之中。
3. 白話文
天下九州,每州方圓一千里。在一個州內,設立三十個方圓百里的諸侯國、六十個七十里的諸侯國、一百二十個五十里的諸侯國,總共二百一十個國家。名山大澤不作為封國,其餘土地分給附庸國和用作間田。其餘八個州也各有二百一十個諸侯國。天子的直轄區域內,設立九個百里之國、二十一個七十里之國、六十三個五十里之國,共九十三個國家。名山大澤不封,其餘土地用來作為俸祿之地賜予士人,並設為間田。合計九州共有一千七百七十三個諸侯國。不包括天子的元士和諸侯的附庸。
4. 總結
此段說明了古代天下的土地與國家分封制度,依九州劃分,詳細說明每種大小國的數量與分布,並說明哪些土地不封、不計等情況,突顯封建體系的嚴密與秩序。
啟示
封建制度以土地與人口為基礎,體現「禮以制度」的政治理念。
尊重自然神靈(如名山大澤)也是政治安排的一部分,體現天人合一思想。
土地是國家資源分配、官員俸祿與權力劃分的核心。
制度設計精密,區別層級與分封,維持穩定統治結構。
七、
1. 原文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之內以為御。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千里之內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2. 注釋
1. 共官:天子百里之內的土地用以供養中央官員。
2. 御:治理、統御之意,千里之內屬天子直接治理。
3. 方伯:州的最高長官,統轄州政。
4. 屬、連、卒、州:為分等管理的行政單位,依國數大小分級。
5. 長、帥、正、伯:分別為屬、連、卒、州的長官。
6. 老二人:天子的兩位資深輔臣,分掌天下左右事務。
7. 甸:天子直接治理的區域,千里之內。
8. 采、流:千里之外的區域名稱,采為封國,流為邊遠之地。
3. 白話文
天子百里之內的土地用來供養中央官員,千里之內歸天子直接統治。千里之外設置州級長官「方伯」。以五個國家為一屬,設屬長;十國為一連,設連帥;三十國為一卒,設卒正;二百一十國為一州,設州伯。全天下共分八州,因此有八位伯、五十六位正、百六十八位帥、三百三十六位長。八位伯分屬於天子的兩位老臣,將天下分為左右兩部分,稱作「二伯」。千里之內稱為「甸」,為天子直轄地;千里之外則稱為「采」或「流」。
4. 總結
此段描述天子如何透過層級明確的制度管理全國,自中央至地方,由甸至州,建立出一套井然有序的封建行政體系,使治理覆蓋全天下,維持王權穩定與地方秩序。
啟示
古代中國政治設計高度組織化,強調中央對地方的層層節制。
「二伯」制度體現了分權與協同治理的智慧。
透過「甸—采—流」等名詞,展現了統治者對疆域治理層級的分工與統一。
國家治理需有明確職權劃分與人事制度,方能有效掌控大範圍的疆域。
八、
1. 原文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2. 注釋
1. 三公:天子朝廷中的最高輔政官,一般指太師、太傅、太保。
2. 九卿:天子下設九位主要官員,掌管各重要職司。
3. 大夫、元士:卿之下的官員,分層級治理。
4. 卿:諸侯國的高級官員,相當於部長級。
5. 命於天子 / 命於其君:表示任命權來源,天子任命者地位更高。
6. 大國 / 次國 / 小國:依國力與封地大小劃分的諸侯國等級。
7. 上士、下大夫:官階,依序而下,負責各級行政與軍事事務。
3. 白話文
天子所設的官員包括:三公、九卿、二十七位大夫,以及八十一位元士。
大國設有三位卿,全部由天子任命,另設有五位下大夫與二十七位上士。
次國也設三位卿,其中兩位由天子任命,一位由諸侯國君任命,並有五位下大夫與二十七位上士。
小國只設兩位卿,均由其國君自行任命,亦有五位下大夫與二十七位上士。
4. 總結
此段說明天子與諸侯國的官員設置與任命制度,顯示出周代等級分明、任官有序的官僚體系。其中不僅區分國家大小,亦根據其規模設置相應人數與官階,並由天子或國君依職權授任。
啟示
周代政治強調「官有常數、命有等差」,體現出制度化的等級治理。
大國官由天子任命,展現中央對重要諸侯的控制力;小國則享有部分自治。
合理配置官職與任命權,有助於維持地方與中央間的平衡。
九、
1. 原文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
2. 注釋
1. 天子:天下共主,中央最高統治者。
2. 大夫:官位名,此處指天子所任命的中高級官員。
3. 三監:三位監察官,負責監督地方政務與諸侯行為。
4. 方伯:諸侯中地位較高、統領一方的諸侯,有代天子管理某地區之責。
5. 監:監察、監督之意。
6. 國三人:每個方伯之國設三位監官。
3. 白話文
天子派遣自己的大夫擔任「三監」,以監督方伯所在的諸侯國,每個國家設三人負責監察。
4. 總結
本句說明周代制度中,天子為了監督各方伯國的施政情況,會派三位大夫前往監察。這種制度有助於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防止諸侯擅權。
啟示
周朝透過派官監國制度維持中央集權。
多人監察制度有助於互相制衡與減少弊政。
此制度反映周代政治運作中對「監督與制衡」的重視。
十、
1. 原文
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
2. 注釋
1. 縣內:指天子直轄之地內,通常為核心地區,亦稱「甸服」或「王畿」。
2. 諸侯:受天子冊封、統治一方的貴族。
3. 祿:俸祿,指因功或職位而受封者,其地位與爵位不一定可世襲。
4. 外諸侯:指天子直轄地之外的諸侯。
5. 嗣:繼承、世襲,指封地與爵位可傳子孫。
3. 白話文
位於天子直轄地區內的諸侯,是因為職務或功勞而得到的俸祿;而外地的諸侯,則是可以世襲繼承的封地與爵位。
4. 總結
這句話區分了周代諸侯的兩種性質:天子直轄地內的諸侯為受俸祿者,主要是職務性質;直轄地外的諸侯則可世襲,代表真正的封建勢力。此制度既彰顯周天子對內的掌控,也透露對外封建的長期安排。
啟示
中央對核心地區採任用制,對外地則實行封建制,形成權力分層。
天子以祿控內,以嗣控外,顯現統治策略之靈活。
官職與繼承權之區別,反映制度上的防範與規範。
十一、
1. 原文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
2. 注釋
1. 制:制度、規定。
2. 三公:天子下屬的最高官,如太師、太傅、太保等。
3. 命卷:指授命文書;一命為初任,多命為累進加封。
4. 賜也:若再加命,是特別恩賜。
5. 不過九命:最高不能超過九次受命。
6. 次國、小國:次國為中等國,小國為規模較小的諸侯國。
7. 卿、下卿、大夫:為貴族官位階層,由高至低。
3. 白話文
制度規定:三公初任時給予一命,如有加封,那是特別恩賞,但最多不得超過九命。中等諸侯國的國君最多七命,小國的國君不得超過五命。大國的卿最多三命,次一級的下卿最多兩命,小國的卿及下大夫只能有一次命書。
4. 總結
這段文字說明封命制度的等級限制,依據官位與國家大小來控制封命的次數,突顯周代政治等級嚴謹有序,以限制權力膨脹與維護朝廷尊嚴。
啟示
明確封命上限,避免過度賞賜導致權力失衡。
官階與命數掛鉤,體現等級與功績並重的制度精神。
小國與下位者受命有限,強化中心集權。
十二、
1. 原文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涂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2. 注釋
1. 官民材:任用官員與民間才士。
2. 論之:考察、評估其才德。
3. 使之:任用、給予職責。
4. 爵之:授予爵位。
5. 位定:職位確立。
6. 祿之:給予俸祿。
7. 與士共之:讓士人參與觀察、議定。
8. 棄之:拋棄、放逐。
9. 畜刑人:收留犯罪受刑之人。
10. 屏之:排斥、驅逐。
11. 不及以政:不得參與政事。
12. 弗故生也:不特意供養他們。
3. 白話文
凡是要任用官吏或人才,必須先加以審慎評估。經過論辯考察後才能任用,任用了才能給爵位,有了明確的職位才給俸祿。授予爵位要在朝堂公開進行,讓士人一起參與與認可。對犯罪受刑的人,則要在市場上公開處刑,讓百姓知道並共同排斥。所以,國家不收留受刑之人,大夫不供養,士人路上遇見也不與他們交談。這些人要被驅逐到四方,隨其所往,不許參與政事,也不為他們特別供養。
4. 總結
此段闡明任用人才與懲處罪人的制度,強調任官需經過評估、試用、授爵、定位與給祿的有序流程,對犯罪者則嚴格排斥,以明賞罰、立政教。
啟示
用人必須慎重,程序嚴密方能得才適用。
賞罰分明,方能立政以治民。
社會應建立榮賢黜惡的公序良俗。
政治制度需與道德教化相配合,形成整體秩序。
十三、
1. 原文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2. 注釋
1. 諸侯:受封於天子的各地方君主。
2. 比年:隔年,每兩年一次。
3. 小聘:規模較小的聘問,表示諸侯對天子的問候與臣服之禮。
4. 大聘:規模較大的正式聘問。
5. 朝:朝見,即親自入京謁見天子,陳述政績或接受訓誨。
3. 白話文
諸侯對於天子,每隔一年就要行一次小規模的聘問;每三年要舉行一次大規模的聘問;每五年則需親自進京朝見天子。
4. 總結
本句說明諸侯朝見天子的制度與禮節,表現出封建制度下諸侯對天子定期表達忠誠與服從的義務。
啟示
禮制設計具有定期與等級之分,制度井然。
上下有別,藩屬對中央權威需定期表態與聯繫。
君臣之間的互動不僅是政治職責,也體現道德與秩序。
十四、
1. 原文
天子五年一巡守: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覲諸侯;問百年者就見之。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
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
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禮。歸,假于祖禰,用特。
2. 注釋
1. 巡守:天子巡行四方以察民情、祭祀山川。
2. 岱宗:東岳泰山。
3. 柴而望祀:焚柴祭天,遠望祭祀山川。
4. 覲:朝見、召見諸侯。
5. 陳詩:誦讀詩歌,察民風。
6. 納賈:收市商買賣,以觀百姓喜好。
7. 淫好辟:過度或邪僻之風。
8. 同律:統一律令法度。
9. 不舉者:未依時祭祀神祇。
10. 君削以地:削減封地懲之。
11. 君絀以爵:褫奪爵位。
12. 君流:流放。
13. 君討:興兵討伐。
14. 假於祖禰:巡守歸來祭祖,表示報告。
15. 用特:用特牲(一種牛)獻祭。
3. 白話文
天子每五年巡行天下一次。二月出發東巡,抵達東岳泰山,焚柴祭天並祭祀山川神祇;會見諸侯,拜訪百歲老人。命樂官誦詩觀察風俗,命市官開放市場以了解百姓喜惡,記錄淫邪偏僻之風。命禮官校正曆法節氣,統一法律、禮樂制度與服飾。
如有未祭神祇的,是對神不敬,國君就削減其土地;宗廟若不守禮,是對祖先不孝,國君便剝奪其爵位;若擅改禮樂,是不服政令,國君就放逐他;若改制度與服飾,是叛亂,國君就討伐他。對人民有恩德的,則增加土地與爵位。
五月南巡,祭南岳,依東巡之禮;八月西巡至西岳,十一月北巡至北岳,都依前例。巡守回來,先到祖廟報告,獻以特牲祭祀。
4. 總結
這段記載天子五年一次的巡守制度,巡行四方既是政令檢視、百姓慰問,也象徵對天地祖先的敬奉與對諸侯的監察。若有違禮制之國,予以懲處;若行有德,則賞之。
啟示
政治權威與宗教儀式密切結合,是治理的重要手段。
禮樂制度與曆法法令的統一,是維繫天下秩序的根本。
懲惡與獎善並行,樹立了禮治與德治的雙重標準。
天子巡守制度也體現出上達天命、下安民心的治理理念。
十五、
1. 原文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
2. 注釋
1. 將出:將要出巡或出征。
2. 類乎上帝:祭天以通神,祈求保佑。
3. 宜乎社:祭土地之神(社),表示安民守土。
4. 造乎禰:「造」通「告」,向祖先(禰)稟報行事。
3. 白話文
天子將要外出,必先祭天以通神意,祭土地神以安民,並稟報祖先。諸侯將外出,則祭土地神與祖先,不須祭天。
4. 總結
此段說明天子與諸侯出行前的祭祀儀式,體現「出必告上、動必稟祖」的宗法與天命觀。
啟示
行政行動須有神明與祖先的正當性認可,反映古代重視天命與宗族倫理。
不同身分對應不同的祭祀對象,制度分等明確,體現等級秩序。
透過祭祀展現對自然與祖先的尊重,也是一種凝聚人心與合法性的手段。
十六、
1. 原文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考禮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
2. 注釋
1. 無事:指天下安定,沒有戰亂或災難。
2. 朝:諸侯到天子朝見,行禮問政的制度性活動。
3. 考禮:考察諸侯國的禮制是否合於周禮。
4. 正刑:糾正刑法,檢查是否有偏差與濫用。
5. 一德:統一政治德行與教化,使天下歸於一統之德。
6. 尊于天子:通過禮制與制度,使天子之位更受尊崇。
3. 白話文
當天下太平無事時,天子與諸侯會面,稱為「朝」。在這個場合中,要考察諸侯國的禮制、糾正其刑政,統一德化,以加強天子的尊嚴與威信。
4. 總結
此段說明「朝」的功能不僅是禮儀性的見面,更是政治整飭與德化統一的機會,彰顯天子在制度與德治上的主導地位。
啟示
禮樂與刑政並重,是治理的根本。
朝見制度不僅象徵上下尊卑,也是實質政治監督與交流的機制。
統一德行是國家穩定的根基,也是天子尊位的依憑。
十七、
1. 原文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將之。
2. 注釋
1. 賜樂:賜予音樂,表示恩典與禮遇。
2. 柷:一種大型木質打擊樂器,象徵莊嚴隆重。
3. 將之:帶領、引導音樂起始。
4. 鼗:一種小型手鼓,用於輕便、等級較低的場合。
5. 伯、子、男:諸侯等級中較低的三級。
3. 白話文
當天子賜樂給高等諸侯時(如公、侯),會用柷來引導音樂;若是賜樂給等級較低的諸侯(伯、子、男),則改用鼗來引導音樂。
4. 總結
賜樂的儀式中使用不同樂器,體現了等級分明的禮制制度,強調尊卑有序的政治文化。
啟示
古代音樂禮儀與政治等級密切相關。
禮樂制度是一種無聲的權力表達。
等級制度透過具體器物落實於日常與儀典中,強化社會秩序。
十八、
1. 原文
諸侯,賜弓矢然後征,賜鈇鉞然後殺,賜圭瓚然後為鬯。未賜圭瓚,則資鬯於天子。
2. 注釋
1. 弓矢:象徵征伐之權。
2. 征:出兵討伐。
3. 鈇鉞:古代刑斧,象徵殺伐權。
4. 殺:指執行死刑。
5. 圭瓚:祭祀用的玉器與酒器,象徵祭祀之權。
6. 鬯:香酒,用於祭祀祖先或神明。
7. 資鬯於天子:借用天子的鬯酒,表示尚無獨立祭祀權。
3. 白話文
諸侯必須經過天子賜予弓矢,才可出兵征伐;經賜鈇鉞,方能行使殺人之權;得到圭瓚之後,才能自備鬯酒進行祭祀。若尚未得到圭瓚,則必須向天子借用鬯酒。
4. 總結
此段說明諸侯的軍政與祭祀權需由天子授予,體現王權至上的中央集權制度。
啟示
權力分配需有制度依據,防止濫用。
軍權、刑權與祭祀權受控於天子,強化政治穩定。
禮制不僅約束行為,也是政治合法性的來源。
十九、
1. 原文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天子曰辟癰,諸侯曰頖宮。
2. 注釋
1. 命之教:經天子命令或批准後方可設學。
2. 小學:初等教育機構,教授基本禮儀與文字。
3. 公宮南之左:指設在王宮南面偏左的位置,為陰位,象徵謙遜學習。
4. 大學:高等教育機構,講求德行與政事之學。
5. 郊:郊外,表示大學位置較遠離宮城,象徵德教莊嚴。
6. 辟癰:天子所設大學之名。
7. 頖宮:諸侯所設學校之名。
3. 白話文
經天子的命令准許後,方可設立學校。小學設在王宮南面左側,大學則建在城郊。天子設的大學叫「辟癰」,諸侯所設則稱為「頖宮」。
4. 總結
本段強調教育體制的層級與規範,學校設立須經天子同意,反映出古代中央對文化教育的統一管理。
啟示
教育需依制度設立,有明確等級與地位區分。
天子與諸侯皆負有設教之責,表現出「禮樂教化」的重要地位。
小學與大學各有其功能與位置安排,體現古人對教化的重視與規範。
二十、
1. 原文
天子將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征之地。受命於祖,受成於學。出征,執有罪;反,釋奠于學,以訊馘告。
2. 注釋
1. 將出征:天子準備發兵征討。
2. 類乎上帝:祭祀上帝,以求天命和庇佑。
3. 宜乎社:祭祀土地神社,以祈順利出兵。
4. 造乎禰:祭告祖先。
5. 禡:出征前在征地舉行的祭禮。
6. 受命於祖:從祖先處象徵性地接受出兵的命令。
7. 受成於學:在學宮舉行儀式,以完成軍政規劃。
8. 執有罪:征討目的是擒拿有罪之人。
9. 反:指凱旋歸國。
10. 釋奠:祭告先聖先賢的儀式。
11. 訊馘:報告戰果與斬獲的敵首(馘),以告捷。
3. 白話文
天子準備出征時,要祭祀上帝,祭土地神社,祭告祖廟,並在將要征伐之地舉行祭禮;向祖先祈求出征的命令,在學宮完成軍政規畫。出征是為了捉拿有罪之人;勝利歸來後,則在學宮舉行祭奠典禮,並報告戰果與斬獲敵首。
4. 總結
此段說明天子出征的禮制程序,從出兵前的祭天、祭祖、祭地到戰後報捷,體現出戰爭必須合於天命與道德正義,並需以禮制貫徹始終。
啟示
軍事行動需有正當名義與禮制程序,不能隨意發動。
出征與教育、宗教緊密相關,反映古人對「文武合德」的重視。
勝利後仍需祭奠、報告,顯示對天地祖宗及人民的負責態度。
二一、
1. 原文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2. 注釋
1. 歲三田:一年舉行三次狩獵活動。
2. 乾豆:祭祀用的乾肉,指為宗廟供祭。
3. 賓客:款待賓客之需。
4. 君之庖:國君的廚房,即供日常飲食之需。
5. 不田:不參與狩獵。
6. 不敬:指對天命與職責的不尊重。
7. 暴天物:任意濫殺,違背天意,浪費自然資源。
8. 合圍:圍獵法,圍住獵物集中捕殺。
9. 掩群:突襲一群獵物。
10. 下大綏:用大旗作號令,表示行將獵殺。
11. 下小綏:用小旗發令。
12. 止佐車:大夫獵殺後停止隨行車隊。
13. 百姓田獵:在貴族結束狩獵後,平民可自行打獵。
3. 白話文
天子與諸侯在沒有政事時,一年中要舉行三次狩獵:一次是為宗廟祭祀準備乾肉,一次是為款待賓客,一次是為君主廚房的日常供應。若無事卻不狩獵,是對天命的不尊敬;若狩獵不合禮法,則是對自然資源的濫用。天子不能使用圍獵法,諸侯不得突襲獵群。天子捕殺時要降大綏旗,諸侯用小綏旗,大夫獵殺後要命令停止車隊;等貴族獵畢,百姓才可自行狩獵。
4. 總結
本段說明君臣狩獵的制度與規範,強調狩獵不僅為日用與祭祀之需,更須合乎禮法,以免傷天害理、濫用資源。
啟示
對自然資源須懷敬畏之心,不得濫用。
貴族的行動須以身作則,狩獵亦需合於禮制。
公私行為皆需節制與禮義,以維社會秩序與天人和諧。
二二、
1. 原文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不麑,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
2. 注釋
1. 獺祭魚:水獺捕魚後排列如祭,古人視為春天開始的自然徵象。
2. 虞人:掌管山澤林野之官。
3. 澤梁:水邊與橋梁,引申為河湖沼澤地。
4. 豺祭獸:豺狼捕獵後排列獵物,象徵秋季狩獵時機成熟。
5. 鳩化為鷹:斑鳩換羽變為鷹樣,象徵天氣轉寒。
6. 設罻羅:設置捕鳥網。
7. 草木零落:指植物凋落,是秋冬分界的自然徵候。
8. 火田:用火焚林以開墾農地或驅趕野獸。
9. 麑:小鹿。
10. 卵:鳥卵。
11. 胎:懷胎的動物。
12. 殀夭:指未成年的動物。
13. 覆巢:毀壞鳥巢。
3. 白話文
水獺捕魚並排列如祭時,虞官才可以進入湖澤之地;豺狼將所捕野獸排列如祭後,才可以開始田獵;當斑鳩換羽似鷹時,方可設置捕鳥網;等到草木落盡,方可進入山林。昆蟲尚未冬眠時,不准用火焚林,也不可捕殺幼鹿、鳥卵、懷胎的母獸、未成年的動物或摧毀鳥巢。
4. 總結
此段以自然物候為依據,規定狩獵與開墾時機,展現古人順應天時、保育自然的智慧。
啟示
敬順自然,遵循四時節令是人與天地和諧共處的根本。
狩獵與農事應有節制,保育生命、尊重成長週期。
政教之中含有環境倫理,古代禮制早具永續觀念。
二三、
1. 原文
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祭用數之仂。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喪用三年之仂。喪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
2. 注釋
1. 冢宰:掌管國家財政與行政的大臣。
2. 歲之杪:一年的末尾。
3. 五穀皆入:指各類主要糧食收入已完備。
4. 用地小大:財政支出的多少。
5. 年之豐耗:指當年收成的豐盛或歉收。
6. 三十年之通:以三十年的平均收支為基準。
7. 量入以為出:根據收入決定支出。
8. 數之仂:指剩餘之數。
9. 喪:國喪,指國君或高級宗室成員之喪事。
10. 越紼而行事:雖處喪中,仍行重大祭祀時,穿喪服越過喪紼而行禮。
11. 喪用三年之仂:喪事的經費來自過去三年的結餘。
12. 暴:過於貧乏。
13. 浩:過於浪費。
14. 奢:奢侈。
15. 儉:節儉。
3. 白話文
冢宰制定國家的財用,必須在年底、五穀收齊之後才能規劃。支出的多寡,要看那一年的豐收或歉收情況。以三十年的平均收支為準則來制定國家開支,依收入多寡決定支出,祭祀的支出則以多年的結餘來計算。國有喪事時,三年內不進行一般祭祀,只有祭天地與社稷仍照行禮;喪禮的經費則用三年來累積的結餘。如果喪祭支出不足,稱為「暴」;如果支出過多,稱為「浩」。祭祀時,即使是豐年也不能奢侈,凶年也不可過度節儉。
4. 總結
這段文字強調國用應量入為出,以三十年均值為準,提倡財政規劃的穩定與節制,喪祭禮儀也須兼顧禮制與經濟實際。
啟示
治國需審慎規劃財政,強調預算平衡與長期規劃。
對重大儀典應有尊重之心,但亦需考慮財力現實。
崇禮但不奢,守節而不苛,是理政與祭祀的理想態度。
二四、
1. 原文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2. 注釋
1. 九年之蓄:指國家儲備足以應對九年災荒。
2. 不足/急/國非其國:分別形容儲糧太少、緊急、根本不像個合格的國家。
3. 三年耕/九年耕:連續耕作三年或九年的結果。
4. 菜色:臉色枯黃、營養不良的樣子。
5. 天子食:天子才開始享受膳食。
6. 日舉以樂:每日舉行音樂宴饗。
3. 白話文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足夠應付九年的糧食儲備,就稱為「不足」;如果沒有六年的儲糧,就稱為「緊急」;如果連三年的儲糧都沒有,那就不能稱作真正的國家了。正常情況下,耕作三年應儲得一年糧食,耕作九年應儲得三年糧食。以三十年的整體規劃來看,即使遇到災荒、乾旱或洪水,百姓也不會出現面黃肌瘦的情況。直到百姓溫飽無虞,天子才開始享用膳食,並每日舉行音樂宴樂。
4. 總結
本段強調國家治理需有充分糧食儲備,並以民為本,天子應後於民享樂,建立穩定有備的制度。
啟示
國家應有長遠糧政儲備規劃,保障災年民生。
治國者應「後民而先己」,以民為本。
食足而後樂,反映重實不虛的政治倫理與治理智慧。
二五、
1. 原文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
2. 注釋
1. 殯:停柩不葬,為待葬期間的禮制安排。
2. 七月/五月/三月而葬:指殯後再經七個月、五個月、三個月舉行葬禮。
3. 三年之喪:儒家最重視的喪制,一般為父母守喪三年。
4. 縣封:把棺木懸在墓坑上方而不立即下葬。
5. 葬不為雨止:即使遇雨也不改期葬禮。
6. 不封不樹:墳墓不堆土成封,不植樹為標。
7. 喪不貳事:守喪期間不可辦其他事務(如婚嫁、祭祀等)。
8. 喪從死者:喪禮依據死者的身份等級而定。
9. 祭從生者:祭祀依據生者的地位來安排。
10. 支子:旁系子孫。
11. 不祭:不參與祖先祭祀。
3. 白話文
天子去世後,第七天停柩,七個月後下葬;諸侯則是五天殯,五個月葬;大夫、士人與百姓則是三天殯,三個月葬。父母去世的三年喪制,從天子到庶民都一樣。葬禮中,棺木懸在墓穴上方,不因下雨而延期;墳墓不堆成封土、不植標樹;守喪期間不可辦理其他事務,這些規定從天子到百姓皆然。喪禮依死者身份舉行,祭祀則遵循生者的身份安排。旁支子孫不參與宗廟祭祀。
4. 總結
本段說明古代從天子至庶人,皆依等級行喪葬禮,體現出等差有序與尊重親情的制度安排,並以儒家倫理嚴守哀戚之道。
啟示
守喪有制度,顯示慎終追遠的倫理觀。
喪祭有別,表現對死者與生者不同的尊重方式。
社會秩序與宗族制度在生死之禮中皆有清晰體現。
二六、
1. 原文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於寢。
2. 注釋
1. 七廟:指祖先廟的數量,天子可立七座廟。
2. 昭、穆:宗法制度中的祖先排列方式,昭與穆為父系中隔代相間的排列名。
3. 太祖:開創家業的第一代祖先。
4. 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依身份不同可立祖廟的數目。
5. 寢:住屋內的寢室,庶人無廟,只能在家中設位奉祭。
3. 白話文
天子可以設七座祖廟,分為三昭三穆,加上太祖的廟共七座。諸侯設五廟,為二昭二穆,加太祖廟共五座。大夫可設三廟,一昭一穆,加太祖廟共三座。士人只能有一座廟。庶人則無廟,只能在寢室中祭祀祖先。
4. 總結
本段揭示宗法制度下各階層祖廟的設立數量與尊卑秩序,體現古代對祖先崇拜的嚴格等級規範。
啟示
宗法禮制與社會地位緊密相關,體現階級秩序。
對祖先的尊敬不僅在祭祀,亦見於制度分配與空間安排。
禮制限制中仍允許庶人家庭內部敬祖,保留民間倫理根基。
二七、
1. 原文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
2. 注釋
1. 宗廟之祭:指對祖先在宗廟中的定期祭祀。
2. 礿:春季對祖先的祭祀,為春祈之祭。
3. 禘:夏季的大祭,重祭太祖,也祭其餘祖先。
4. 嘗:秋季的祭祀,為嘗新之祭,獻新穀於祖。
5. 烝:冬季的祭祀,為歲末報功報德之祭。
3. 白話文
天子與諸侯對祖先在宗廟中的祭祀,春天叫做「礿」,夏天叫做「禘」,秋天叫做「嘗」,冬天叫做「烝」。
4. 總結
本段概述一年四季中天子與諸侯對祖先的主要祭典,顯示祭祀與節氣、農事的密切關係,體現天人合一與報本反始的觀念。
啟示
古代祭祀制度具有嚴格節令與禮儀安排,反映對祖先敬重與自然循環的尊重。
祭祀不僅為宗教儀式,也是政治與倫理教化的一部分。
每季的祭典對應農業活動與天時,展現傳統社會與自然的融合。
二八、
1. 原文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2. 注釋
1. 祭天地:指祭祀天神與地祇,為最高等級的祭祀,只有天子可以舉行。
2. 社稷:社為土地神,稷為穀神,象徵國家根基,諸侯所祭。
3. 五祀:家內五種常祭之神,主要由大夫祭祀,如門神、灶神、戶神等。
4. 名山大川:指有名的山嶽與大河,為天地之間的重要神祇。
5. 五岳視三公:五岳的地位如同天子的三公,極其尊崇。
6. 四瀆視諸侯:四大水系(江、河、淮、濟)地位比照諸侯。
7. 在其地者:指在諸侯領土範圍內的山川,由該諸侯負責祭祀。
3. 白話文
天子負責祭祀天地,諸侯負責祭祀社稷,大夫則祭祀家中的五種神靈。天子祭祀天下著名的山嶽與大河,其中五岳的地位相當於三公,四瀆則相當於諸侯。諸侯只祭祀那些位於自己封地內的名山大川。
4. 總結
本段說明祭祀權責隨政治等級分層,體現尊卑有序的禮制觀。天子、諸侯、大夫各有其祭祀對象與範圍,象徵他們的政治地位與宗教職責。
啟示
祭祀制度與政治秩序緊密結合,反映古代以禮治國的核心思想。
敬神與治民相輔相成,透過祭祀維繫天地人三者的和諧。
各級官員各司其職,制度化的祭祀展現社會穩定與宗法倫理。
二九、
1. 原文
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
2. 注釋
1. 祭因國:指古代滅亡的國家,其地成為天子或諸侯之地。
2. 無主後者:指該國無後代子孫可祭祀者。
3. 在其地:指該古國的舊地已屬當今天子或諸侯領土。
3. 白話文
天子或諸侯,若領地中有古代滅亡的國家,而該國沒有子孫後代負責祭祀,則由現今佔據其地的天子或諸侯代為祭祀。
4. 總結
本句指出天子與諸侯的祭祀責任,不僅包括現有的政教事務,亦須承擔對無後古國的追祭之責,體現對歷史的尊重與禮制的延續。
啟示
禮制講究慎終追遠,即使無人繼承者亦不可遺忘。
政治權力伴隨道德與宗教責任,領土所有者即承祭者。
敬古慎祭有助於凝聚文化認同與歷史延續感。
三十、
1. 原文
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祫;烝,祫。
2. 注釋
1. 犆:牲祭名,用於祭祀中殺牲獻祭。
2. 礿:春季的宗廟祭祀。
3. 祫:合祭,指將歷代祖先合祀於一堂的祭典。
4. 禘:夏季的重要祭典,通常為太祖單獨祭祀的典禮。
5. 嘗:秋季的祭祀,常為獻新之祭。
6. 烝:冬季的祭祀,為祈求溫飽之意。
7. 不禘、不嘗、不烝:禮制規定祭祀不得重疊,需按時序節制。
8. 一犆一祫:一場牲祭配合一次合祭。
3. 白話文
天子舉行春祭(礿)時,配以牲祭;禘祭時,舉行合祭;秋嘗與冬烝也各舉行合祭。
諸侯進行春祭(礿)時則不行禘祭;若行禘祭,則不舉行秋嘗;行秋嘗則不舉行冬烝;若行冬烝則不行春祭。
諸侯進行春祭時,配以牲祭;行禘祭時,有一次牲祭與一次合祭;行秋嘗與冬烝時,也各舉行一次合祭。
4. 總結
本段詳述天子與諸侯於四時祭祀中所用之禮制區別,天子祭祀較為頻繁且具備犆與祫並用,而諸侯則須有節制,不可重疊,並配合不同形式的犆或祫以示階級有別。
啟示
禮制等級分明,體現尊卑制度與節儉原則。
君主之祭,為國之大事,兼具宗教與政治意義。
合祭與牲祭配合運用,反映出古人對祖先崇敬的嚴謹安排。
三一、
1. 原文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2. 注釋
1. 大牢:牛、羊、豕三牲具備的祭品。
2. 少牢:羊、豕二牲的祭品,無牛。
3. 社稷:土地與穀物之神,國家主要祭祀對象。
4. 薦:獻上供品,不舉行正式祭禮。
5.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有耕地者行祭禮,無者只能簡單獻供。
6. 韭、麥、黍、稻:分別代表春、夏、秋、冬四季的農作物。
7. 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每季搭配的動物性供品,反映時令與資源。
3. 白話文
天子祭祀社稷時使用全備三牲的大牢,諸侯則用少牢。大夫與士人若有田地,可以在宗廟中行正式的祭禮;若無田地,只能簡單獻供。庶人四季則分別以春季韭菜配雞蛋、夏季小麥配魚、秋季黍米配小豬、冬季稻米配大雁來進行供奉。
4. 總結
此段說明不同階層在祭祀社稷與祖先時的等級差異與禮制規範,並詳列庶人四時薦品內容,體現出階級、時令與物資運用的整合。
啟示
古代禮制依階層分明,反映社會秩序與政治制度。
四季獻品搭配時令,反映古人順應自然的生活智慧。
無田不祭、僅薦供,也揭示了祭祀與生產資源的關聯。
三二、
1. 原文
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賓客之牛,角尺。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庶羞不逾牲,燕衣不逾祭服,寢不逾廟。
2. 注釋
1. 祭天地之牛:用於祭天祭地的牛。
2. 角繭栗、角握、角尺:牛角大小的等級,「繭栗」為最大,「握」次之,「尺」為最小,用來分辨牛的用途與重要性。
3. 賓客之牛:招待賓客用的祭牛。
4. 無故不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宰殺。
5. 珍:珍稀的食物。
6. 庶羞不逾牲:「庶羞」指多樣菜餚,不得超過主牲的規格。
7. 燕衣不逾祭服:日常宴會穿的衣服不得超越祭祀用服。
8. 寢不逾廟:寢室建築不得比宗廟宏偉。
3. 白話文
用來祭天地的牛,其角要如繭般飽滿堅實;用於宗廟祭祀的牛,其角大小如人手握;用於招待賓客的牛,其角長約一尺。諸侯若無特殊情況不得宰牛,大夫不得宰羊,士人不得宰狗與豬,庶人不得吃珍貴食物。庶人所準備的菜餚不得超過牲禮的規格,宴會服裝不得比祭服華麗,私人住宅不得比宗廟宏大。
4. 總結
本段規範祭祀牲畜與生活中食衣住的等級制度,從牲畜角的大小到日常生活各方面,皆依身份等級分明,體現古代禮法之嚴。
啟示
古代等級觀念深入日常生活,祭祀與飲食皆有嚴格規範。
「不逾」體現克制與秩序,強調尊祖敬宗與社會穩定。
禮儀制度並非空文,而是具體可行的生活準則。
三三、
1. 原文
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夫圭田無征。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田里不粥,墓地不請。
2. 注釋
1. 公田:屬於國家的田地。
2. 藉而不稅:「藉」指臨時借用土地耕種,「不稅」則是不課稅。
3. 市,廛而不稅:「廛」為市中的固定店鋪,古制不課稅。
4. 關,譏而不征:「譏」為檢查貨物,不徵收關稅。
5. 林麓川澤:山林河澤等自然資源。
6. 以時入而不禁:依照節令進入採伐漁獵,不加禁止。
7. 圭田:指分給士人的田地。
8. 無征:不徵稅。
9. 用民之力:指役使人民從事公事。
10. 歲不過三日:一年內最多動員三天。
11. 田里不粥:「粥」意為干擾、侵擾,即不侵犯農田與村落。
12. 墓地不請:葬地不需事先請示,表示尊重死者的安息之所。
3. 白話文
古時候,百姓可借用公田耕作而不用繳稅,市集中有固定商鋪也不課稅。過關檢查貨物,但不徵收關稅。山林、山腳、河流湖澤等地,百姓依照節氣進入使用而不被禁止。士人所領之圭田亦免稅。徵用人民勞力一年不超過三天,不侵犯農田和村落,葬地則不須報備請示。
4. 總結
這段文字描繪古代重視民生、輕徭薄賦的制度,從稅賦、徭役到資源使用,皆以不擾民為原則,展現仁政與民本思想。
啟示
輕稅愛民是古代理想政治的重要原則。
資源共享需配合節令,體現天時與人道的平衡。
對百姓的尊重,延伸至生活與死亡兩端,反映社會倫理與文明程度。
三四、
1. 原文
司空執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量地遠近,興事任力。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
2. 注釋
1. 司空:掌管工程與土地規劃的官職。
2. 執度度地:「執度」為掌握尺度、法度;「度地」指測量土地。
3. 居民山川沮澤:「居民」為使人民居住安定;「山川沮澤」指地理條件,包括山、水、濕地等。
4. 時四時:依四時(春夏秋冬)順應時令而作業。
5. 量地遠近,興事任力:「量」為衡量;「興事」指興辦工程;「任力」指根據百姓的勞力負擔分配工作。
6. 凡使民:凡是使喚百姓工作時。
7. 任老者之事:安排老年人力所能及的工作。
8. 食壯者之食:給壯年人提供符合其勞力需求的飲食。
3. 白話文
司空掌管土地規劃,負責測量土地、規劃居民安居之地,並因應山川與濕地的地理條件,順應四季節令辦事。根據土地遠近與工程需求,合理分配工作,按人民能力安排勞動。對於使喚百姓時,讓老人從事適合的工作,讓壯年人得到與其勞力相符的食物。
4. 總結
本段說明古代官員在規劃土地與徵用民力時,應考量地理環境與時節,並依照百姓的年齡與能力分配勞作與資源,體現「量力任事」與敬老扶弱的精神。
啟示
規劃公共建設需配合地形與時令。
合理分工、尊重勞力,是治理的重要原則。
年齡與能力應作為政策與資源分配的重要考量。
三五、
1. 原文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
2. 注釋
1. 居民材:人民的性情與才能。
2. 因天地寒暖燥濕:根據自然環境中的氣候條件調整措施。
3. 廣谷大川異制:「廣谷」指平原,「大川」指大河;因地形而制度有所不同。
4. 異俗:風俗習慣各異。
5. 剛柔輕重遲速異齊:性情剛或柔、行動輕快或遲鈍等不同,難以整齊劃一。
6. 五味異和:飲食口味因地而異。
7. 器械異制:工具的製作樣式不同。
8. 衣服異宜:衣著需配合當地氣候、習慣。
9. 修其教,不易其俗:教化人民時應順應其風俗,不強行改變。
10. 齊其政,不易其宜:推行政令時求其公平統一,但不改變各地的合理實際做法。
3. 白話文
凡是安置人民、使用人力,必須根據天地氣候的寒暖、乾濕,以及平原與大河的不同地勢來制定相應制度。人民生活在不同環境中,因此風俗也不同:有的人性情剛強,有的柔和;有的行事迅速,有的遲緩;味覺偏好不同,器具各異,衣著也有差別。施行教化時應順應當地風俗,不強行改變;推行政令應求整齊劃一,但不違背各地實情與合宜之處。
4. 總結
此段強調治理人民與制定制度時,應順應自然地理與地方風俗,因地制宜、因俗施教,不可強求一致,從而達成有效管理與和諧社會。
啟示
治理應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與風俗。
教化不應強制同化,而要順應多元文化。
政令雖求一致,實施須顧及地方實情。
三六、
1. 原文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其性也,不可推移。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
2. 注釋
1. 戎夷:指中國以外的各種異族。
2. 五方之民:指東、西、南、北和中原五個方位的不同民族。
3. 性:指每個民族的性格或特徵。
4. 不可推移:不可輕易改變或強迫改變。
5. 夷:東方的民族,特指身體上有髮式和紋身的習俗。
6. 蠻:南方的民族,特色為臉部刺青、穿交趾鞋等。
7. 戎:西方的民族,習慣穿皮衣,甚至食物來源與中國有所不同。
8. 狄:北方的民族,穿羽毛衣服或住在穴居中,食物和生活習慣也與中國不同。
9. 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這些是各民族適應自己環境的基本生活特點,包括住房、食物、衣服、工具等方面。
10. 言語不通,嗜欲不同:不同民族間的語言和飲食習慣不相通。
11. 達其志,通其欲:在文化上,要尊重各族的願望與需求,找到合適的方式來滿足。
12. 寄、象、狄鞮、譯:指在不同地方為交流所設立的方式或翻譯工具,目的是打破語言和文化的障礙。
3. 白話文
中國與其他地方的戎夷五方民族各有各的性格和特徵,不容易強行改變。東方的夷人有髮型和紋身,且有些不使用火食;南方的蠻人有刺青和交趾鞋,也有些不使用火食;西方的戎人穿皮衣,且不常以穀物為食;北方的狄人穿羽毛衣物,住在洞穴中,也不以穀物為食。中國、夷、蠻、戎、狄各自有安居的方式、適合的食物、衣服,能夠利用當地的資源,且有不同的語言和飲食習慣。要達到這些民族的願望,並使他們的需求得到滿足,必須有適當的方式來解決語言和文化的障礙。
4. 總結
各個民族有其獨特的生活方式與需求,無法一概而論或強行改變。在文化交流和理解上,應尊重各民族的習俗與需求,找到合適的方式來促進理解與合作。
啟示
文化差異是不可避免的,理解與尊重各民族的特徵非常重要。
在跨文化交流中,應注重實際需求,提供適當的支持與幫助。
促進文化多樣性與和諧共處,應從理解差異開始。
三七、
1. 原文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無曠土,無游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2. 注釋
1. 量地以制邑:根據土地的面積來設置城邑。
2. 度地以居民:根據土地的面積來安置人口。
3. 地、邑、民、居:指土地、城邑、百姓和居住情況。
4. 參相得也:彼此協調、互相匹配。
5. 曠土:閒置不用的土地。
6. 游民:流動不定的百姓。
7. 食節事時:飲食有節制,工作合乎時令。
8. 民咸安其居:百姓都能安居樂業。
9. 樂事勸功:樂於工作,勉勵生產。
10. 尊君親上:尊敬君主,親近上級。
11. 興學:推動教育,建立學校。
3. 白話文
安置居民時,要根據土地面積來規劃城邑,再根據土地來決定居民的人數。土地、城市、人口、住居,這些因素必須互相協調、合理配合。不可有閒置的土地,也不可有流浪不定的人民。只要人民飲食有節制,農事依時節進行,他們就能安居樂業、勤奮工作、尊敬君主、親近上級,然後才有條件推動教育的發展。
4. 總結
治理社會需合理規劃土地與人口,使人民安定生活,進而推動教育與文化的發展。
啟示
城鄉規劃與人口配置須科學合理,避免資源浪費與社會流動不安。
經濟安定與社會秩序是興辦教育的前提。
尊上與勤勞的風氣,有助於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三八、
1. 原文
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不變,移之郊,如初禮。不變,移之遂,如初禮。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2. 注釋
1. 六禮:冠、昏、喪、祭、賓、軍六種禮儀。
2. 七教:父義、母慈、兄友、弟恭、長惠、幼順、師嚴。
3. 八政:食、貨、祭、司寇、司徒、司馬、司空、士師等政事。
4. 淫:放縱、過度。
5. 一道德以同俗:以一致的道德規範來統一風俗。
6. 恤孤獨:憐憫孤兒寡婦。
7. 絀惡:排斥、清除惡人。
8. 命鄉:下令各鄉,推行教化。
9. 不帥教者:不服從教化的人。
10. 庠:古代學校。
11. 元日:正月初一。
12. 上功、上齒:按功績與年齡排序進行學習與考察。
13. 移之左、右、郊、遂:逐級降遷至外圍鄉村。
14. 屏之遠方:放逐到邊遠之地。
15. 不齒:不列入社會名籍,不與為伍。
16. 選士、俊士、造士:分別為被選出的人才、優秀之士、可造之才。
3. 白話文
司徒掌管禮教,修訂六種禮儀來節制人民的性情,講明七種倫理教導以培養人民的德行,整齊八項政務以防止淫亂過度。用統一的道德來一致風俗,奉養老人以培養孝道,關懷孤兒寡婦以補救貧弱,推崇賢人以彰顯德行,選拔不才之人以除去惡行。
命令鄉里,挑選不服教化的人上報。長者元旦聚會於學校,按功績練習射禮,按年齡進行教學與排列,大司徒率領國中優秀人員與各執事主持。若仍不改,就調往右鄉,再不改就移至左鄉,再不改移至郊區,仍不改則移至偏遠的遂地;再不改則放逐到邊遠地區,終身不得列入社會名籍。
命鄉官論述品行優秀之人,送交司徒,稱為「選士」。司徒再從中挑出更優者送入學校,稱為「俊士」。被選進司徒的,不再從鄉裡徵召;被送入學校者,不再由司徒徵召,稱為「造士」。
4. 總結
本段論述了古代社會中透過禮教治理民風,實行嚴格教化與選才制度,達成德治、教化與社會風氣的提升。
啟示
教育與禮儀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根本。
德行與才學需層層選拔,制度應嚴密且有導向性。
教化失效者需有懲處或隔離機制,以保社會純潔。
敬老扶弱是德政的重要表現,亦為社會穩定基礎。
三九、
1. 原文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凡入學以齒。
2. 注釋
1. 樂正:掌管音樂與教化的官職。
2. 崇四術:推崇四種修身治國之術,即德行、言語、政事、文學。
3. 立四教:設立四種教學內容,對應四術。
4. 順先王詩書禮樂:遵循古代聖王所定的經典,如《詩》、《書》及禮樂制度。
5. 造士:培養士人。
6. 春、秋教以禮樂:春秋兩季教導禮儀與音樂。
7. 冬、夏教以詩書:冬夏兩季教導《詩》、《書》等經典。
8. 王大子、王子:天子的嫡長子與其他兒子。
9. 群後之大子:諸侯的嫡長子。
10. 卿大夫元士之適子:高級官員與士人家中正嫡長子。
11. 國之俊選:國中優秀的人才。
12. 入學以齒:入學按年齡次序排列。
3. 白話文
掌管音樂教化的樂正推崇德行、言語、政事、文學四種才能,設立相應的四類教學,遵循古代聖王所傳的《詩》、《書》、禮與樂來培養士人。春天與秋天教授禮儀與音樂,冬天與夏天教授《詩》和《書》。天子的嫡長子與其他兒子、諸侯的嫡長子、高級官員和士人的嫡長子,以及國中被選出的優秀人才,都要入學學習。凡入學之人,依年齡大小排列學習。
4. 總結
此段說明古代教育制度中的內容設置與入學規則,重視德行與經典傳承,並依季節分科教學,且選才嚴格、入學有序。
啟示
教育內容需結合德行與經典,系統傳承文化。
根據時節安排課程,顯示古人教學的節律性。
教育資源優先分配給有潛力的階層,顯示制度化的人才培養觀。
入學按年齡排序,重視長幼有序、倫理教化。
四十、
1. 原文
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樂正。大樂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2. 注釋
1. 出學:學生畢業,離開學校。
2. 小胥、大胥、小樂正:學校中的助教與教育官員,負責考察學生。
3. 簡不帥教者:挑出那些不服從教導、不遵守學規的人。
4. 大樂正:教育與禮樂的最高負責人。
5. 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天子命令所有高官入學觀察教育狀況。
6. 王親視學:天子親自到學校檢查教學情況。
7. 王三日不舉:天子三日內不任用該生。
8. 屏之遠方:將其放逐至遠方。
9. 棘、寄:遠方之地名或指西、東邊的邊遠地區。
10. 終身不齒:終生不再列入有資格為官或參政的人名冊。
3. 白話文
當學生即將畢業時,小胥、大胥、小樂正會挑選出那些不服從教誨的人,報告給大樂正,大樂正再報告給天子。天子便命令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等官員一同進入學校,觀察學生的表現。如果這些學生仍不悔改,則由天子親自到校視察;若依然不變,天子三日內不予任用,並將其放逐到遠方。西方稱為「棘」,東方稱為「寄」,這些人終身不得再被錄用。
4. 總結
本段描述古代對教育成果的嚴格考核與淘汰制度,凡不服教化者,經層層審查仍無改悔,最終將被放逐,終身不得為官。
啟示
教育不僅重視學習,更強調行為與品德的表現。
天子與官員共同參與教育監督,表現出國家對人才培養的重視。
對不服教化者設有嚴厲懲處機制,體現法治與教化並重的思想。
畢業考核嚴格,反映古人對「成才」標準的高要求。
四一、
1. 原文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2. 注釋
1. 大樂正:主管禮樂與教育的最高官員。
2. 論造士之秀者:考核由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中表現優秀者。
3. 告于王:將考核結果報告給天子。
4. 升諸司馬:提拔進入軍政機關,交由司馬部門任用。
5. 進士:經考核後被擢升的人才,表示其可以進入仕途任職。
3. 白話文
大樂正考核由學校培養出來的優秀學生,將結果上報給天子,然後把他們提升交給司馬官主管任用,稱為「進士」。
4. 總結
此段說明古代由學校教育體系中選拔人才,經由大樂正推薦給天子,再交由主管軍政的司馬機構任用,形成「進士」的正式仕途通道。
啟示
國家設有完整的教育與選才制度,從造士到進士形成晉升階梯。
教育與仕途密切相連,學業優異是為官的重要途徑。
教育考核制度強調公平、層層選拔,體現制度之嚴謹。
四二、
1. 原文
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2. 注釋
1. 司馬:主管軍政與選官任用的官職。
2. 辨論官材:考察並評定可擔任官職的才能。
3. 論進士之賢者:對進士中品德與才幹兼優者進行評議。
4. 告於王:向天子報告考核結果。
5. 定其論:確定其能力等第與等級。
6. 論定然後官之:等評定完成後才授予官職。
7. 任官然後爵之:擔任官職後方能獲封爵位。
8. 位定然後祿之:確定職位後再給予俸祿。
3. 白話文
司馬考核與辨別適合做官的人才,對進士中賢能者加以評定,並向天子報告,經天子核定後才能授予官職。任用後再授爵位,確定職位後再給予薪俸。
4. 總結
此段詳述從進士到正式任官、授爵與俸祿的嚴謹過程,顯示古代任官制度的層層審核與重視德才兼備。
啟示
任官制度有明確的審核流程,強調謹慎與公正。
官爵與俸祿必須建立在實際擔任職務之上,避免虛授。
重視人才的品德與才能,體現古代德治精神。
四三、
1. 原文
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2. 注釋
1. 大夫:指擁有官位與爵位的中級貴族官員。
2. 廢其事:停止其職事,或因故不能再任職。
3. 終身不仕:此後終身不得再任公職。
4. 士禮:指較低一級的葬禮規格,為士階層所用。
5. 葬之:安葬此人。
3. 白話文
若大夫停止了其職務,便終身不得再出仕,死後以士的禮儀安葬他。
4. 總結
本段規定大夫一旦中途停職,即失去再任官職的資格,死後也不能享有大夫的葬禮,僅能以士的等級處置,這是對職責未終或失德官員的懲誡。
啟示
官員應恪盡職守,一旦辭職或被免職,將影響終身榮譽。
等級制度嚴格,官階與喪葬禮儀密切相關。
藉由喪禮規格約束官德與政風,體現制度的威懾力與教育意義。
四四、
1. 原文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2. 注釋
1. 有發:指有軍事動員、出征、徵調兵力之事。
2. 命:命令、下令。
3. 大司徒:主管民政與教育的大臣之一,此處延伸有訓練之責。
4. 教士:訓練士兵。
5. 車甲:戰車與盔甲,泛指軍事裝備。
3. 白話文
若有軍事動員,則命令大司徒訓練士兵,使他們熟悉戰車與盔甲等軍事技能。
4. 總結
本段說明在軍事行動前,必須由大司徒負責訓練士兵,表現出備戰的制度化與重視。
啟示
軍事行動須先訓練士兵,重視準備而非臨時上陣。
大司徒除民政外,亦負責兵事教育,職責廣泛。
國家有整備兵力的制度,展現嚴密的治國秩序與對士的重視。
四五、
1. 原文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裸股肱,決射御。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出鄉不與士齒。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
2. 注釋
1. 執技:從事技藝者,如工匠、技術官。
2. 論力:依據體力、勞力選才。
3. 適四方:分派到各地任職。
4. 裸股肱:裸露手臂,大力勞作的象徵,亦可理解為勞動技能的展現。
5. 決射御:選拔或比試射箭與駕車的能力。
6. 祝史:主管祭祀與記錄的官員。
7. 醫卜:醫療與占卜之術。
8. 百工:各種工藝技術人員。
9. 不貳事:不兼任他職。
10. 不移官:不得變動職務或職官性質。
11. 出鄉不與士齒:離開本鄉後,其社會地位不與「士」等同。
12. 仕於家者:在家族內部擔任職務者。
3. 白話文
凡是從事技藝工作的人,會根據體力擇選,被派遣到各地,裸露手臂以示力勞,進行射箭與駕車等技能競試。這些技藝官職包括祝、史、射御、醫卜以及各類工匠。他們從事此類技藝服務君上,職務不可以兼任,也不可更換職官。若離開本鄉,則社會地位不得與士人並列。若是在家中服務,也不能與士人同列。
4. 總結
本段說明技藝人員的選拔、職責與社會地位的限制,並強調其專業分工與不可越階的原則。
啟示
技藝雖有專業,但社會階序嚴格,不得與士並列。
技職人員需專職專任,體現制度化管理。
對士與技的分別,揭示古代對「德才兼備」與「技術勞力」不同的社會評價。
四六、
1. 原文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
2. 注釋
1. 司寇:掌管刑法與審判的官職。
2. 正刑明辟:端正刑罰,明晰法令與禁令。
3. 聽獄訟:審理案件、處理訴訟。
4. 三刺:三次反覆審訊與核查,即審問、比證、訊情。
5. 有旨無簡不聽:「旨」指案件情節明確,「簡」指案情資料齊備。意思是若案情不明且無詳細記錄,不予受理。
6. 附從輕:對從犯按較輕的標準處理。
7. 赦從重:赦免以重罪標準處理,即赦免時以主犯標準為限,不可赦從犯而忽略其罪。
3. 白話文
司寇負責端正刑罰、明確法律禁令,用以審理訴訟案件。案件必須經過三次反覆審訊核查方可定罪。對於案情不明或證據不齊的案件,不予受理。對從犯應按較輕的標準處理,但若有赦免,則從犯也依照重罪標準審視,不可輕赦。
4. 總結
此段重在強調審案程序之嚴謹與刑罰適用之分明,保障審判公正與法律秩序。
啟示
審案需慎重,三刺制度體現程序正義。
重證據與案情明確,不可草率定罪。
刑罰適用嚴格分主從,依法區分責任。
寬嚴相濟,保障法治公平。
四七、
1. 原文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2. 注釋
1. 五刑:古代五種主要的刑罰(墨、劓、刖、宮、大辟)。
2. 即天論:根據天理來制定,指合乎天道自然的原則。
3. 郵罰麗於事:刑罰緊跟事情本身,即根據具體情況處罰。
4. 原父子之親:考慮父子間的親情。
5. 立君臣之義:建立並考慮君臣間的道義關係。
6. 權之:權衡案件。
7. 意論輕重之序:根據情理推斷罪行輕重的順序。
8. 測淺深之量:審慎度量罪行的輕重深淺。
9. 悉其聰明、致其忠愛:盡心盡力、發揮智慧與忠誠之心來判斷。
10. 疑獄:無法確定罪狀的案件。
11. 泛與眾共之:廣泛徵求眾人意見。
12. 眾疑:大家皆有懷疑。
13. 小大之比:罪行大小的對比關係。
14. 成之:據此定案。
3. 白話文
凡是制定五種主要刑罰,必須依據天理來加以考量。處罰必須根據具體事實而定。審理涉及五刑的案件時,需考慮父子之親情與君臣之道義來作為權衡標準。要依據道理推論罪行的輕重順序,謹慎衡量其程度的深淺加以區分。應竭盡聰明才智與忠誠仁愛來判斷案件。遇到疑難案件,需廣泛徵求大眾意見;若眾人皆有疑問,則赦免該案。必須詳細審察罪行的大小對比,據此作出最終裁決。
4. 總結
本段強調制定與執行刑罰時應合天理、重人情、依事實、憑理性,同時提倡慎重處理疑案,尊重公議與仁政精神。
啟示
制刑須合天理與人情,方可令民信服。
審案須慎重,需全面衡量親情與倫理背景。
疑罪從無,體現古代法治的人道精神。
公議是疑獄判斷的依據,體現群治智慧。
四八、
1. 原文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2. 注釋
1. 成獄辭:案件審理結束,形成定罪詞狀。
2. 史:負責記錄的官吏。
3. 正:地方主管官吏,如邑正。
4. 大司寇:主管刑獄的中央官員,相當於司法部長。
5. 棘木之下:古時審理刑案的公堂,設有棘木標示,象徵威嚴與公正。
6. 王:天子。
7. 三公:輔佐天子的三位高官,一般指太師、太傅、太保。
8. 三又:反覆三次思考與斟酌。
9. 制刑:制定最終的處罰。
3. 白話文
案件定罪之後,記錄官將案件結果報告給主管官員(正),由其進行審閱。主管官員再將審理結果上報給大司寇,由大司寇在棘木之下聽取審理結果。接著,大司寇將定案情況上奏天子,天子則命三公共同參與聽審。三公再將審查結果呈報給天子。天子經過三次反覆思考後,才最終裁定刑罰。
4. 總結
本段展現古代刑事審判制度的層層審核機制,強調從地方官到中央、從司法官到君主本人,皆需謹慎對待刑獄之事,特別是重罪之審判,須經多次核實與斟酌。
啟示
審案制度講求層層把關,防止冤錯。
君主須慎刑,三思後行,體現「重人命、慎制刑」的理念。
公正審判依賴制度與官員良知的共同維護。
四九、
1. 原文
凡作刑罰,輕無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2. 注釋
1. 作刑罰:制定刑罰。
2. 輕無赦:即使是輕罪也不可隨意赦免。
3. 刑者侀也:「侀」通「成」,表示刑罰的確定與完成。
4. 一成而不可變:一旦定罪成刑,就不能再更改。
5. 君子盡心焉:有德行的官員對此極為慎重用心。
3. 白話文
凡是制定刑罰,即便是輕微的罪行也不能隨意赦免。刑罰之所以稱為「刑」,是因為它已經成案定型,一經確定便不能更改。因此有德行的君子對此格外用心謹慎。
4. 總結
本段強調刑罰制度一經確立就應堅持不變,哪怕是輕罪也不能輕易赦免,目的是維護法治的嚴肅性與公正性。
啟示
法律制度要嚴謹,確立後不可輕易更動。
輕罪不赦,才能避免以惡小而容之的心態。
有德之士在法律制定與執行上應盡心盡責。
五十、
1. 原文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
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
此四誅者,不以聽。
2. 注釋
1. 析言破律:利用詭辯之詞,破壞法度。
2. 亂名改作:混淆名實、改變正名。
3. 左道:非正道,指邪術或異端之學。
4. 淫聲:不正之音,淫靡敗俗之樂。
5. 異服、奇技、奇器:怪異服飾、技藝與器物。
6. 行偽而堅:堅持虛偽行為。
7. 言偽而辯:巧言令色,辯護虛假。
8. 學非而博:博學邪說。
9. 順非而澤:迎合歪理並推廣。
10.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藉神靈、吉凶日、占卜迷惑人心。
11. 以疑眾:動搖民心、惑亂群眾。
12. 四誅者:上述四種行為的人。
13. 不以聽:不得申辯,直接誅殺。
3. 白話文
那些用詭辯破壞法律制度,混亂名分、改變正統稱謂,或者依附邪說干擾政事的人,應處死。
那些創作淫靡的音樂、穿著怪異服飾、製造奇技奇器,用來迷惑群眾的人,也應處死。
那些堅持虛偽行為、用言詞辯護虛假、博學邪說、迎合歪理並加以傳播,使群眾迷惑的人,也應處死。
那些藉鬼神、良辰吉日、卜筮占卜來迷惑人民的,也應處死。
這四類人,一律不准申辯。
4. 總結
本段列舉四類迷惑百姓、破壞政教的人,主張嚴懲不貸,甚至不許辯解,體現對思想蠱惑與邪風歪理的絕對禁止與懲治。
啟示
維護政教秩序需嚴懲惑眾之徒。
異端邪說與虛偽之行對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危害。
迷信與妖言惑眾皆會動搖人心,必須加以禁止。
教化應以正道為本,不容破壞禮法之行為存在。
五一、
1. 原文
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木不中伐,不粥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
2. 注釋
1. 執禁:執行禁令。
2. 齊眾:整飭百姓、整齊民風。
3. 不赦過:不寬恕違禁之行。
4. 粥於市:於市場上流通買賣。
5. 圭璧金璋:禮制用玉、金器,具有宗教或政治象徵。
6. 命服命車:君王或貴族專用的服飾與車輛。
7. 宗廟之器:宗廟祭祀用器具。
8. 犧牲:用於祭祀的牲畜。
9. 戎器:軍用兵器。
10. 中度、中數、中量:符合規格標準。
11. 奸色:不合禮法的花紋與顏色。
12. 正色:符合禮制的顏色。
13. 錦文珠玉成器:用錦織紋、珠玉裝飾製成的奢華器物。
14. 五穀不時:穀物未成熟或非當令之時。
15. 木不中伐、禽獸不中殺:未至適宜砍伐或捕獵之時。
16. 譏:指責、審查。
17. 異服異言:異族之服飾與語言。
3. 白話文
凡是負責禁令執行的人,要用來整齊百姓行為,不可寬恕違規者。像圭璧、金璋這類禮器,不得在市集買賣;受命專用的服飾與車輛不得在市集流通;宗廟用的器具、祭祀牲畜、軍事武器也都不得買賣。任何器物不合度量標準,不得在市面流通。兵車不合規格的也禁止流通。布帛無論精粗,只要規格不符、寬窄不合,也不許在市中販售。顏色淫濫紊亂、不合禮制的染色,也禁止流通。錦織文樣、珠玉裝飾的奢侈器物、衣服、飲食,都不得在市場交易。五穀未成熟、果實未熟禁止出售。木材未至砍伐之時,禽獸未到狩獵時令,亦不得買賣。關卡之人負責執行禁令並檢查過關人員,對異服異言者進行識別與限制。
4. 總結
本段說明對市集買賣內容的嚴格管理,以維護禮制、規範物品與時令使用,並要求關卡之人對異俗異族之流動進行管控。
啟示
經濟活動需受制度與禮制規範,確保社會有序與正俗。
時令與規格皆為管理標準,體現制度嚴謹。
禁止奢侈、過度裝飾與異端之物,可穩定風俗與政教。
對異族文化需識別與防範,以保本國秩序與同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