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粉絲團文章搬運區-雇主可以不准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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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106年修正的,也就是距離修法已經過了8年了,但相關規範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先說結論:

公司可以制定請假程序,但勞工未依請假規範排定特別休假,「原則上」雇主依然要給假,只能事後進行考績懲戒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 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修正後的特別休假,法律已明文由勞工排定之,但書規範只給予雇主「協商」的權利,而沒有准駁權(雖然協商這件事,本來也就不需要法律賦予權就是了)。

  1. 問:公司能不能要求特別休假「原則上」應該事前申請
  2. 答:可以

但是!!勞工若未依規定事前請假,雇主「原則上」只能另行考績懲戒,但依然需要給假,如下: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

「勞資雙方如協商約定於一定合理範圍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期日,雖無不可,惟勞工如未依約於一定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亦僅限於有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定事項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外,餘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簡單說:

  1. 請假程序屬於工作規則的範疇
  2. 私法的約定不能凌駕於公法的強制規範
  3. 所以請假程序還是不能阻擋勞工特別休假
  4. 但沒按程序請假,公司可以進行考績懲戒

特別休假,「原則上」只有一個限制:事前申請

雇主唯一有拒絕空間的狀況,是勞工未事前未請假、事後才主張特別休假,此狀況「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故不能被接受,如下:

  •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4號判決:

「故勞工未到班服勤係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之事故,事後辦竣請假手續具正當事由者,其事後將該未到班服勤時間排定為特別休假,補辦請假手續者,固非法所不許。惟勞工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擅自不到班,已違背職業倫理及工作紀律,構成曠職,自無從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而脫免曠職之法律效果。」

上面一直有提到「原則上」這三個字,代表在滿足特定狀況下,雇主確實有拒絕給假可能。

然而,相關論述的不確定性非常高,且是透過法官對於個案的判斷而非法律明文規範,因此行政主管機關(各地勞工局、勞動局)對於拒絕給假的行為原則上仍會開罰,因此還是建議以「一律給假」為原則。

最後,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的道理,如果因為勞工臨時請假,就會導致公司無法營運,那麼...

  • 今天勞工一出門就被車撞,公司是不是就不能營運了?

人力配置本來就是雇主營運的一環,人力突然發生事故導致空缺,本來就是經營風險

  • 順帶一題,離職是形成權(只要單方表示,即可變更雙方法律關係)

因此,勞工的離職,只要意思表示傳遞完成就發生效果,不受到預告期的拘束,更不因有沒有辦妥雇主的離職程序而影響離職效力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不說路上出事故這麼極端的狀況,難道勞工無預警離職公司就要關門嗎?

我能理解微型、小型企業往往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但雇主既然選擇這樣的人力配置,自然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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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手札 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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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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