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司法制度的信任危機,不只是執行不力,更是架構設計的沉痾。本篇鄒議試圖從三大關鍵問題切入,提出具備憲政哲學、法律技術與制度語法的終極改革方案。
問題一:司法院解釋權凌駕立法權,架空民意機制
司法解釋原為服務法律執行之工具,卻因《憲法》第七十八條將解釋權授予司法院,形成「準立法」的實質機能,使司法機關具備制度詮釋權而非僅限於適用者。
✒️ 解法:立法者導向之解釋模組系統
- 廢除司法院獨佔法律解釋權
- 成立「立法院法律釋義中心」
- 所有法條附加「詮釋導引段」,供法院參照而非創制
問題二:法條語意模糊導致判決差異,法官成為事實定義者
抽象法律條文讓法官擁有過度自由裁量權,形成「判決即立法」的非憲政化現象,導致同案異判、人民法律預期崩潰。
✒️ 解法:模組化條文撰寫技術
- 法律撰寫採「三段式」:構成要件、判定標準、適用範疇
- 建立「條文語法技術手冊」
- 所有立法須附結構規則與操作說明
此一技術性革新將清除司法模糊空間,使裁判具備語義一致性與行為預測力。
問題三:法條不明導致執法不一,制度無法高效運作
執法者因法條空泛而各自解釋,行政成本升高,人民困惑,法律淪為象徵性存在。
✒️ 解法:條文執行語法標準化+執法人員模組訓練
- 建立「法律語法共通詞庫」
- 條文須標示操作流程與證據門檻
- 執法人員依「條文模組」進行培訓
此可使法律成為可操作、可複製、可責任的行政指令系統,而非抽象命令。
小結:制度不是理想,而是語法;法治不是命令,而是模型
司法改革的終極解法,不是「更好的解釋者」,而是「更清晰的語言設計者」;不是換人判案,而是換語法治理。從語意清晰、解釋限縮到模組執行,本篇鄒議提出的,是一套從政治哲學到操作工程的全域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