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思維不是批判而已,而是創造新語法的能力
我起初只是觀察一個令人困惑的現象
法律條文模糊、判決歧異、司法裁量空間過大——這些現象在法治社會中早已是公開的問題。學者們提出「法官造法」的概念,批評法律未定義構成要件與適用標準,使司法權凌駕民主制度。我讀過相關論述,也一度以為:這些批判足夠了。但我漸漸發現:批判是一種提醒,但設計才是一種改變。
我選擇不只是觀察,更是開始設計制度語法
學界多從法理分析切入,例如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造法差異、討論判例主義與法官自由心證的關係。這些論述有價值,但多半停留在制度現象的觀察層面。
而我想做的是:從設計角度出發,打造一套防止司法濫解的法律技術框架。
我提出:
- 每條法律必須包含三段式結構:構成要件、判定標準、適用範疇
- 附加詮釋引導條款,讓法官了解立法目的與價值導向
- 建立裁量邊界規則,限制法官的擴張詮釋
- 發展統一判例平台,提高司法一致性
這些不是觀點,而是工具,是制度語法的工程模組。
我的思維突破點:制度不是理念,而是可以寫出的技術語言
我發現,如果不能將制度寫成可被使用、可被操作、可被理解的語言,它就無法真正進入社會。法律是人民的工具,而不該是法官的個人詮釋遊戲。
當我寫下《立法技術手冊規範》那一刻,我不再只是思考者,而是成為制度語言的設計者。
結語:制度創新不是口號,而是編寫語法的能力
從觀察到設計,是一種文明思維的成長歷程。我不是否定法學界的批判,而是在補全他們未進入的工程區段 —— 將批判轉為技術,把問題轉為語法,把思維轉為工具。
如果你也曾困惑於法律不清、司法不一,也許你也可以成為制度語言的設計者。我們可以一起寫出下一代的法治工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