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是造法的機構,而是法治的守門人|制度觀察筆記

我們習慣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是人民行為的指引,是制度秩序的保障。但你可能沒注意到 —— 當法律條文不明確、不具操作性,真正決定法律意義的人,往往不是立法者,而是法官。
這會帶來一個深層次的制度風險:法律模糊,司法解釋就可能凌駕民主立法,產生「造法空間」。當司法成為「事後立法者」
舉例來說,若法條只寫:「擾亂秩序者應處罰鍰」,卻沒定義何為「擾亂」、判斷標準為何、適用對象與場域為何 —— 那麼法官就得自己決定。
這時,他的角色不再是依法裁判,而是「定義法律」的人。
若你我在不同法院,可能會收到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只因法官的個人理解不同。
法律模糊會導致的三種風險
- 法治不一致:同案異判成為常態,制度信任崩解。
- 人民無法預期:難以知道何種行為違法,出現「事後才知犯法」的現象。
- 司法凌駕民主:法院解釋凌駕立法精神,法律不再是代表民意,而是個人價值的延伸。
立法者的責任:讓法律能「被使用」
我主張,應從制度設計根本處著手:
- 每條法律皆須包含「構成要件」、「判定標準」、「適用範疇」
- 補上「法律詮釋引導語段」,說明條文立意與邊界
- 設置「裁量空間上限」與「統一判例平台」,讓司法回歸法律本義
如此,法律才是人民理解的語言,而非法院獨享的詮釋工具。
結語:讓制度回到民主,讓法律回到人民
司法不是造法的機構,而是法治的守門人。唯有法律具備清晰邏輯與操作性,我們才能建立可預期、公平、可信任的法治秩序。
這也是我撰寫《立法技術手冊》的初衷 —— 為公正司法建構一套屬於未來的法律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