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
在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員為其所屬外送平台業者從事外送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本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而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勞動契約,應觀察個案事實及契約整體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高低判斷之。此外,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關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原告起訴時存在之法律關係,如因情事有所變更,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已不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者,仍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判決心智圖(點擊可放大)
⚖️【先說結論】
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光靠「承攬契約」三個字,
並不能否定雙方有「僱傭關係」。
法院強調:只要具備相當程度的從屬性,形式上叫承攬,實質上還是算僱傭,依法應受《勞基法》保護。
📚 判決重點摘要
- 外送員提供服務,須登入平台、遵守作業規範、配合調度。
- 雖然外送員自備車輛、手機,且有「拒單」權利,但整體上仍受平台間接控制:
- 報酬計算連動消費者評價、裝備規定、取單率。
- 有獎勵、懲處、服務中止等機制,形同掌控人事。
- 法院認定,具備:
- 人格上從屬:需服從平台規範與指示。
- 經濟上從屬:勞動成果歸屬平台營運目的。
- 組織上從屬:納入平台團隊共同運作。
- 名稱叫「承攬合約」≠實質不構成僱傭,法律看實質內容。
- 不過,因本件中存在駕照吊銷、終止合作等爭點,原審未查清即判,故撤銷發回。
🧠 實例演繹
假設你是外送員,公司給你:
✅ 穿官方制服才能領全額報酬
✅ 評分低就懲處,甚至終止合作
✅ 規定流程不照做,扣錢加警告
即便簽的叫「承攬」,法院還是可能認定你是受僱者,享有《勞基法》保障。
但若公司證明你完全自主、設備自理、平台僅媒合不控管,那才比較可能是純承攬。
🔎 小提醒
- 「承攬」≠免責;「僱傭」≠絕對
- 外送、平台經濟常模糊界線,法院重視「實質從屬性」檢驗
- 僱傭認定,影響勞基法適用、保險、工時、薪資、職災等權益
🎯 小結
這次判決再次說明,外送員、平台工作者要懂得分辨自己的法律地位,公司名稱、合約叫法不代表一切,重點在實際控制力與依賴程度。
若你有類似糾紛或擔心自己的法律權益不清楚,建議及早確認契約細節,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外送員是承攬?僱傭?
📌【Q&A】
Q1:如果合約上寫「承攬」,就代表沒有僱傭關係嗎?
👉 不一定!法院重看實質內容,若具備從屬性(如流程規範、考核、懲處),仍可認定為僱傭。
Q2:什麼叫從屬性?外送員有可能被認定有從屬性嗎?
👉 包含人格從屬(受指揮監督)、經濟從屬(為平台營運勞動)、組織從屬(納入團隊協作),外送員若受平台高度控管,法院可能判定有僱傭關係。
Q3:如果駕照被吊銷,平台終止合作算合法嗎?
👉 法院強調需查明事實,駕照吊銷影響合法性,單純終止合作不一定違法,但必須依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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