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三下午,團隊都會舉行那個 chart.js 的讀書研討會。照理說應該是為了技術交流、教學相長,但老實說,艾蜜莉早就覺得這場會開得沒什麼意義。chart.js 不過就是一個套件,專案系統的圖表早在四五年前就採用了。整個會議重點不明、節奏混亂,像是硬湊出來的「有做事」形式主義。
她今天照常參加,當會議到一個段落,突然聽到查得的聲音在空氣中冒出來:
「艾蜜莉,妳下午要請假去看病?身體不舒服嗎?」艾蜜莉皺了眉,語氣平靜但有點僵:「就看個醫生而已,沒什麼。」
查得笑了一下,還不放過:「什麼病?不會很嚴重吧?這種事其實可以安排在下班後呀。」「事情有分緊急不重要,和重要但不緊急,對吧,妳是哪一種?」
艾蜜莉沉默了。她不想說。那是她的私事,而且是婦科相關的問題,她早就想低調處理。
但查得老是這樣——只要有人請假,不管什麼理由,他都會問。問去哪裡,問為什麼,問得很細,還會一邊強調那是「出於關心」。
只是,在員工的感受裡,那根本不是關心。那是審問,是侵犯。更是一種侵犯個人隱私的職場霸凌行為。
查得到底怎麼了?為什麼他老是這樣問?
如果你曾和查得共事,就會知道這不是第一次。只要有同事要請假,他幾乎都會問,問得很細。
「去哪?」「什麼事?」「多嚴重?」「要不要改時間?」而且會包裝成關心的樣子。
但員工心裡很清楚,這不是單純的關心,而是一種隱形的壓力與懷疑。
查得的心理是怎麼想的?
雖然我們不是查得沒辦法確切知道他是怎麼想的,也沒辦法直接問他為什麼要這樣。但我們可以稍微分析理解一下他的想法。
1. 控制欲與不信任混合的習慣反射
查得的「詢問病因」不是單次偶發,是一種職場習慣。他總想掌握所有資訊,哪怕那是員工的私事。他會說這是「利於排班」,但實際上是出於對員工的不信任。也會讓員工感覺到不信任。你是不是在騙假?是不是跑去面試?是不是不把工作放第一?
2. 把職權無限上綱,缺乏邊界意識
查得認為自己有責任管理好每一位員工的「時間配置」,所以對於每一張請假單,他都想「確認是否合理」。但這種合理與否,其實是建構在他的個人價值觀上,而不是法律或制度。他用管理的名義,去要求你交出你的個人生活資訊。
3. 把“關心”當作免責金牌
「我是關心你們。」這句話他說過不只一次。但對員工而言,真正的關心不是在會議上質問、不是在同事面前打探,更不是讓人難堪。這句話聽久了,會讓人開始懷疑:你是真的在關心,還是只是不想錯過任何你可以插手的細節?
當你不想說,就是你的權利
無論是感冒、心理諮商,還是婦科回診,還是只是今天心情不好不想上班。畢竟心裡不是舒服也是不舒服的一種。
你完全有權保留不說,甚至可以直接說:「不方便透露,謝謝關心。」
主管如果繼續追問,可以婉轉反問:「我想知道的是,這跟我今天的工作有什麼直接關聯嗎?」
如果不想硬碰硬,也可以用更委婉的方式終止對話:「這方面的事我習慣保留在自己範圍內,謝謝理解。」
查得的行為是否觸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6條、第19條
第6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查得所在的並非公務機關,屬於公司企業。主管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與工作無關之個資,且應說明目的與用途。並且在公開會議中追問請假原因,尤其是涉及婦科疾病等敏感健康資訊,若未取得員工明確同意,即屬違反個資法,有違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
若查得持續追問涉及婦科、月經、生殖系統等女性健康,讓當事人感受壓力或不適,可能構成性別歧視或性別騷擾的邊緣行為。
雖然他未明說性別歧視,但行為對象是女性、主題涉及性別敏感議題,依法仍有調查空間。
民法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若查得的行為造成艾蜜莉情緒傷害、心理壓力、人格貶損,可依民法請求精神賠償,尤其是若她能提出證明(如錄音、證人、簡訊紀錄)來佐證精神損害。
遇到查得這種主管可以怎麼做?
當場保持沉默也是一種回應:不用感到壓力,也不用急著編出聽起來比較“合理”的理由。
事後與主管私下劃清界線:明確說明自己對於隱私的期待,有時候反而能讓主管有所警覺。
尋求 HR 或勞資協助:如果查得的行為已造成你不舒服,並且持續發生,建議記錄下來並提出申訴。
如果覺得很氣不過,就想給查得一個顏色看看
- 向勞動局檢舉:你可以向地方勞動局(例如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出查得違反《個資法》或《勞基法》的行為。
- 向個資保護委員會反映:如果你的健康資訊遭無故詢問或記錄,可以向個資會申訴。
- 若造成精神傷害,考慮民事求償或刑事提告:
- 民事:提起侵害人格權、精神損害賠償。
- 刑事(較難成立):若查得以公然侮辱或強制行為方式逼迫回答,也可討論是否報警。
建議保留證據,例如會議錄音、通訊紀錄、證人等。
關心,不該是侵犯隱私的藉口
職場裡的請假,應該是個人自由,不是公開檢討的話題。主管有權利管理團隊運作,但沒有權利審問員工的身體、生活與情緒。當「我只是關心你」變成壓力來源,那就不是關心,而是失控的控制慾。
我們當然可以理解管理者會希望掌握進度、瞭解資源配置,但那不代表可以用詢問私事的方式來換取「安全感」。 艾蜜莉不是個案,查得也不是唯一的主管。這樣的情境在無數職場中反覆上演,提醒我們:尊重,是工作關係中最基本、卻最容易被忽略的東西。尤其是有權力的主管們。
如果你是艾蜜莉,也許你會選擇忍耐一次;但如果你願意挺身而出,說「這不方便回答」,那不只是為了你自己劃下界線,也是在提醒整個環境:我們值得更成熟的管理方式,也值得更體貼的對待。
本文所描述的角色、事件與情境皆為虛構,僅用於技術與職場經驗之分享與反思。若與任何實際人物、單位或事件雷同,純屬巧合。
本文所提及之法律條文與實務分析,僅供一般性資訊參考,非屬正式法律意見。若您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類似情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如勞動局、個資會)進行諮詢或申訴處理。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應由法律專業人員依事實與證據做進一步判斷。
參考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6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2
民法第 195 條:https://lawplayer.com/article/6438cdc0e800e5f0b932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