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目:案例分析與論證能力
題目來源:台灣大學網站
一、以上文字,節錄自2023年1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所發布的新聞稿(因命題需求,部分文字略作調整)。試問:
1.依您所見,現行「定金比例上限」的限制是否合理?請說明您所考慮斟酌的因素
2.承上,倘若您認為合理,請解釋眾多違規的可能原因,並提出主管機關可能的因應之道:倘若您認為不合理,請提出可能的修正方案,並比較與現行制度之間的優劣(擇一立場)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訂之。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企業經營者於簽立本契約時,除雙方約定不收定金外,所收取定金不得逾第八點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
現行定金比例上限為總價金百分之二十,以餐飲業的成本來看,客桌規模為百人(十桌)的店家,一天翻五趟,也就是五百人次,人均消費若為五百,一天營業額為250000元,大廚與二廚的月薪估計各為十萬與八萬,預定毛利率為60%,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作為代墊成本並不過分。但囿於餐廳本是商業場所,回歸市場機制,在座位稀缺的狀況下,本就是價高者得,但民間第三方公正單位如消費者公平交易基金會因介入了解是否有過於飢餓行銷以墊高定金以及消費者糾紛等。政府不應該介入太多,讓民間自己平衡其市場供需原則。而政府能做的事就是穩定菜價、原物料價格,台灣的市場菜價端看北農每日開市價格,若能從北農開始穩定菜源菜價,這樣店家成本自然就會下降。而如油價、瓦斯天然氣等,也需注意漲幅,並提倡民眾節約使用及環保。第三方公正單位為監督功能,而政府應該是以輔導功能為主,雖然台灣是自由民主國家,但憲法保障人民有生存權利,若一般民生食衣住行的需求都要被剝削,那政府不可坐視不管。亞當斯密斯那雙看不見的手,是在經濟學的假設模型下得以成立,自由經濟發展一百多年,社會儼然走向M型化的社會,政府若放任自由經濟,就像蘇乞兒上奏漢武帝:民間亂不亂,是由您決定的阿!偏左偏右都過於偏激,古有明訓中庸之道才是正道。
二、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並請著眼於一般性論述,而非上開犯罪構成要素之文義細節、解釋與爭議。討論相關法律細節或操作犯罪審查者,不予加分。
1.假設您是檢察官,請精簡敘述是否起訴乙之關鍵為何?
2.假設您是乙的辯護人,請說明那些事實之存在,對於您當事人(乙)主張有利,以及此等事實為何對於刑事責任之成立與否有其重要性
3.假設您是甲的告訴代理人,您會如何回應並反駁乙上開主張,進而促使檢察官起訴乙?
1.能起訴乙之關鍵在於場合,乙在網路公開場合公然辱罵甲的遊戲角色,遊戲角色視為玩家的個體延伸,故乙是針對甲自然人進行辱罵,且在有第三人在場的環境,故以公然侮辱罪起訴
2.若要為乙辯護,就要去斟酌遊戲角色是否為甲自然人人格的延伸,要如何確定操作甲遊戲角色的操作者為甲本人,抑或是甲藉故想作弄乙,遊戲角色之於自然人,不應該如車禍現場,衣物之於自然人。因為電信紀錄本身就屬於匿名性,網路資料真實性令人存疑,若今日案例不是甲與乙為原故,也難以定案。而強制猥褻罪的部分,以甲口述當下他並不以為然,且甲並沒有付費購買輔助裝置,所以甲並沒有感覺到脅迫,定罪強調動機與結果,既然甲的當下不覺得被騷擾,那就難以再起訴乙。
3.甲若想起訴乙,應該由場合及動機去著墨,第一場合為公開場合,有第三人看到乙之現行,且甲感受到被侮辱,再者乙的動機出於故意,並非無意,正如上開所述,癥結點在於遊戲角色是否視為自然人的人格延伸,過往有判例是遊戲角色視為自然人的人格延伸而致起訴成案,起訴沒問題,但是否定奪端看法官自由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