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台灣大學 113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科系:科際法律碩士班
題目來源:台灣大學官方網站考古題
一、
(1)請以合夥律師甲的角度,附具理由向實習律師乙說明,為什麼這份法律意見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得出具?
(2)請以實習律師乙的角度,附具理由向合夥律師甲說明,為什麼這份法律意見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不應出具?
(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定義的解釋是文化創意活動,若有飲食文化是否列入文化創意活動的疑慮,應就何謂飲食文化體驗去做定義,文化創意活動應該是人為且價格不應該以市場經濟制定,應該是精神層面的慰藉,而米其林、必比登以及500盤評比本身就是商業評選,其食材成本、營業成本、人事成本有價碼明定,成本是可以估算出來的,價高者得本身就是商業價值所在,若有機會讓店家能取得更好的價格,不應該阻擋,而訂位系統的出現應該是讓真正想享受的人隨時可以利用貨幣的能力取得想要的享受,訂位系統的出現可以搭配配套措施,利用訂位系統可以搭配促銷活動或是新鮮人獎勵讓小資族能搶先體驗。不應該婦人之仁,先思考到是否排擠掉小資族的權益,商業行為本身就是在商言商,只是管理者的使用心態。而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以及律師倫理規範地28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承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實習律師乙引用此二法,條件不足以駁斥合夥律師甲的論述。一則當事人仍舊能以貨幣獲得該餐廳的服務以及餐廳能藉由提供服務換取等價甚至更高價的勞務交換。二則訂位系統在會員登入時,只需告知會員等權益,並且讓會員同意,已經盡到告知的權利義務,是否要遵守遊戲規則,應當為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市場經濟本來就回歸市場,兩造雙方同意彼此的條件交換,此交易方能成立。故實習律師乙的論述不成立。
(2)法律本身就是道德最低底線,訂位系統的出現,顯然違反交易公平的制度,讓機會立足點不平等,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來看,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交易系統將用餐機會佔據,再以高價售出,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之I精神相悖。即便餐廳服務本來就是商業行為,但在法律規範下必須還得講理與情,既然都說是在商言商,商人只會有恃無恐,政府應該就人民基本權利進行捍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之II明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應處以罰緩。故商人的行為已然違背,政府要規範的是:應該將熱門的餐飲文化列入文化創意產業,保障消費者能以同等的價格換取相對應的價值,讓貨幣換取服務機會平等。就律師倫理規範而言,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以及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承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儼然合夥律師甲的行為已經罔顧普羅消費者享用服務的權益以及訂位系統的出現擾亂原本訂位的公平機制,對於公共利益造成傷害,故合夥律師甲不應助紂為虐,應該駁回承接此案的受理。
二、
甲女、乙女愛情長跑10年,決定步入禮堂,互相許諾白頭偕老。為了這個生命中的重要時刻,甲、乙二人有意借重婚禮顧問丙的專業,委託其籌畫婚紗照、婚宴等相關事宜。不料,丙卻表示:同性婚姻違背他的宗教信仰,因此拒絕提供服務。甲、乙二人則認為:丙的主張是一種歧視,因此不得拒絕締約。
同性婚姻在台灣已經合法化,憲法保障人民成婚的基本權利,甲女與乙女因為相愛而決定步入禮堂,在此重要時刻有意借重婚顧丙的專業,原本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我支持甲乙的主張,然而既然是商業行為,為業主的婚顧丙有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十足的理由拒絕提供服務。商業行為本來就是兩造雙方合意以對等的報酬交換勞務,若有一方無交易的意願,此交易並不成立。甲乙應該尊重丙的選擇宗教信仰自由,另外再找能接受他們愛情的婚禮顧問。同性婚姻在上路時,在台灣本島掀起輿論紛紛,保守派認為此風不可長,但自由派認為愛情本來就是自由的。個人淺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生活模樣的自由,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都能勇敢地做自己。台灣本島在尊重他人自由的素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但並非完全都是保守派的錯誤,同志本身的行為也需要受約束,許多意見領袖本身是同志,他們擁有話語霸權會影響到年輕一輩的思維,不是指同志婚姻是錯誤,而是就國家生育率而言,同志本身不能產出下一代,若受話語霸權影響的年輕一輩都成了同志,在未來,可能僅有一部份的男女配偶能繁衍出下一代,而為數越來越多的新生代成了同志,這樣國家的新生兒每況愈下,為國家根基的議題。
領導人應就尊重以及生育率的雙重挑戰下去思考,要如何在捍衛同志婚姻的尊嚴以及維持國家生育率的狀態下讓所有人都不需要為自己的認同道歉,實屬一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