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機關或公司會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例如早上 8 點到 9 點之間彈性上班,下午 5 點到 6 點之間彈性下班,中午 12 點到 1 點為固定休息。那在這種情況下,休息時間到底要怎麼算才合法呢?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連續工作不得超過 4 小時,必須安排至少 30 分鐘的休息時間。這項規定的目的,就是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工作,讓身體有機會恢復體力。依勞動部解釋,如果工作型態是「連續服務」的性質,例如需要在工作中安排中午休息,這樣就已經符合法定休息的要求。
不過,如果勞工因為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而必須撐到工作完成,且完成時已經到了下班時間甚至超過了,那就不用再額外補休息時間,因為已經沒有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
參考資料來源:勞動部108年12月19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122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