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試用期一過,我就正式上岸了,老闆不能再拿我開刀吧?」其實不完全是這樣!
根據實務上的看法,試用期的目的是讓公司評估你是否適合這份工作、能力是否符合期待。所以,即使試用期到了,公司還是可以有「一段合理的時間」來完成考核,並決定是否繼續聘用你。
那這段「合理的時間」有多長呢?👉 關鍵就在這 30 天內!
實務上通常會類推《勞基法》第12條第4款的標準,也就是說,公司要在知道你不適任後的30天內作出解雇決定,這樣才算合理。過了這個時間,就不能再用試用期的理由把你炒掉了。
🔍 舉個實際的例子:
有位員工在 5 月 19 日試用期結束,公司主管在 6 月 6 日完成考核程序,並經內部層層審查,最終在 6 月 13 日做出免職決定,並通知員工。雖然這一切都發生在試用期結束之後,但還是在「30天內」完成的,因此法院認為公司這樣終止契約是合法的。
📌 重點整理:
- ✅ 試用期結束 ≠ 絕對安全
- ⏰ 公司仍有約 30 天的合理時間可以做最後考核和決定
- ❌ 若超過這段時間再用試用期理由解雇,就可能違法!
⚖️ 求職者要懂得保護自己,用人單位也要依法行事,讓雙方都站在公平的位置上~
📎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