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員工調動爭議: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適用《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

更新 發佈閱讀 3 分鐘
在台灣,勞工調動工作地點時,《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定了所謂「調動五原則」,例如:
  1. 調動須基於企業經營需要,不得有不當目的。
  2. 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不得因此變差。
  3. 調動後的工作須符合員工能力。
  4. 若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如交通補助、住宿津貼)。
  5. 要考量勞工及家庭的生活利益。

這些原則的目的,就是避免雇主藉由「調動」傷害勞工權益。聽起來很合理,但問題來了:如果是國營事業的員工,特別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也能適用這些保障?

案例背景:中華郵政整併調動爭議

2018年,新營郵局併入台南郵局,造成員工需從新營通勤到台南上班。兩地相距逾40公里,員工認為這已屬「調動過遠」,依法應獲得交通補助或其他協助,因而依《勞基法》第10條之1主張權益。

然而,中華郵政卻以「交通費補助非屬差旅費」、「國營事業管理法限制開支」等理由拒絕,爭議因此產生。

法律關鍵:勞基法第84條的特殊規範

爭點在於,多數受調動的員工,是在「中華郵政公司化前」就已被任用者。這類員工屬於《勞基法》第84條所稱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法律怎麼說呢?

  • 《勞基法》第84條明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
  • 換句話說,這些人的調任,法律上被視為「任(派)免事項」,是公務員體系的規範,不適用《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

因此,這些員工即便因調動導致通勤困難,法律上也不能直接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要求補助。

其他員工的情況

在這起案件中,還有少部分員工是屬於一般勞工(即真正適用《勞基法》的對象)。對他們來說,是否違反「調動五原則」,仍需透過勞資調解或法院訴訟來判定。不過,由於郵局在整併前已提供不同方案供選擇,可能被視為「勞動契約中工作地點的合意變更」,而不是單方面強迫調動。

結論:不適用《勞基法》第10條之1

綜合來看:

  • 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如公司化前即任用的郵政員工):其調任屬公務員法令規範,不適用《勞基法》第10條之1。
  • 屬純勞工身分者:雖可能主張適用調動五原則,惟本件因調動前已提供不同方案供選擇,可能被視為「勞動契約中工作地點的合意變更」,而不是單方面強迫調動,需另循調解或訴訟途徑主張。

因此,國營事業員工的調動爭議,並不能一概套用《勞基法》第10條之1。這也是法律上公營事業人員「雙重身分」的特殊現象:一方面受到勞動法規保護,但在涉及任(派)免事項時,卻仍以公務員法為優先依據。

👉 小結:對一般勞工而言,《勞基法》第10條之1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對於國營事業內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則必須回到公務員體系的規範,無法直接援用「調動五原則」。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勞動小小百科
16會員
188內容數
這裡是專屬勞工與HR的法律知識補給站! 由曾任勞動檢查員、人資、法官助理、勞動法講師、勞動調解委員的作者撰寫,結合第一線實務經驗,把看似複雜的勞動法,變成人人都能懂的「勞動小小百科」。 讓你不再當職場小白,勞動法律一看就懂、權益不再吃虧![email protected]
勞動小小百科的其他內容
2025/09/09
你知道嗎?依照《勞動基準法》,不論企業大小,都必須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這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保障勞工發聲權益、促進勞資合作的重要機制。 甚至,如果企業要首次申請上市(櫃),還得向勞動部證明在過去一年內有確實召開 4 次勞資會議,缺一不可。 但在實務上,勞動部常發現企業操作上出現不少錯誤。以下
2025/09/09
你知道嗎?依照《勞動基準法》,不論企業大小,都必須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這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保障勞工發聲權益、促進勞資合作的重要機制。 甚至,如果企業要首次申請上市(櫃),還得向勞動部證明在過去一年內有確實召開 4 次勞資會議,缺一不可。 但在實務上,勞動部常發現企業操作上出現不少錯誤。以下
2025/09/02
在職場上,勞工和雇主發生爭議時,往往會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這時候,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在調解進行中,公司還能不能把勞工調到別的工作地點?這樣會不會算是「不利勞工行為」呢? 案例背景 在民國83年,一家客運公司發生了這樣的情況: 公司在9月16日下令,把一位員工陳先生從「三峽站」調到「板橋
2025/09/02
在職場上,勞工和雇主發生爭議時,往往會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這時候,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在調解進行中,公司還能不能把勞工調到別的工作地點?這樣會不會算是「不利勞工行為」呢? 案例背景 在民國83年,一家客運公司發生了這樣的情況: 公司在9月16日下令,把一位員工陳先生從「三峽站」調到「板橋
2025/09/01
很多勞工朋友都有這樣的經驗:主管問「休息日可不可以來幫忙加班?」一時答應了,但到當天突然有事不能去,到底算不算曠職? 一、休息日 ≠ 想來就來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休息,其中一日是「例假」,一日是「休息日」。 .例假:一定要休息,不能叫你加班。 .休息日:原則上休息,但
2025/09/01
很多勞工朋友都有這樣的經驗:主管問「休息日可不可以來幫忙加班?」一時答應了,但到當天突然有事不能去,到底算不算曠職? 一、休息日 ≠ 想來就來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休息,其中一日是「例假」,一日是「休息日」。 .例假:一定要休息,不能叫你加班。 .休息日:原則上休息,但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在小小的租屋房間裡,透過蝦皮購物平臺採購各種黏土、模型、美甲材料等創作素材,打造專屬黏土小宇宙的療癒過程。文中分享多個蝦皮挖寶地圖,並推薦蝦皮分潤計畫。
Thumbnail
在小小的租屋房間裡,透過蝦皮購物平臺採購各種黏土、模型、美甲材料等創作素材,打造專屬黏土小宇宙的療癒過程。文中分享多個蝦皮挖寶地圖,並推薦蝦皮分潤計畫。
Thumbnail
小蝸和小豬因購物習慣不同常起衝突,直到發現蝦皮分潤計畫,讓小豬的購物愛好產生價值,也讓小蝸開始欣賞另一半的興趣。想增加收入或改善伴侶間的購物觀念差異?讓蝦皮分潤計畫成為你們的神隊友吧!
Thumbnail
小蝸和小豬因購物習慣不同常起衝突,直到發現蝦皮分潤計畫,讓小豬的購物愛好產生價值,也讓小蝸開始欣賞另一半的興趣。想增加收入或改善伴侶間的購物觀念差異?讓蝦皮分潤計畫成為你們的神隊友吧!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Thumbnail
勞動契約書係勞動部與東南亞四國(泰、印、菲、越)協議移工薪資及休假條件內容所延伸製作而成的契約文書。 而移工的勞動契約內容,會因為各國提出的談判協商條件及所屬國籍,而有所不同及適用。 至於,勞動契約是自由契約的一種,既然主雇之間雙方同意並經要式書面簽署,自應遵守及履行,以維持恆平及公定性。 所
Thumbnail
勞動契約書係勞動部與東南亞四國(泰、印、菲、越)協議移工薪資及休假條件內容所延伸製作而成的契約文書。 而移工的勞動契約內容,會因為各國提出的談判協商條件及所屬國籍,而有所不同及適用。 至於,勞動契約是自由契約的一種,既然主雇之間雙方同意並經要式書面簽署,自應遵守及履行,以維持恆平及公定性。 所
Thumbnail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Thumbnail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Thumbnail
員工在職期間可不可以約定禁止兼差? 答案:可以。 但是,得視工作職類與契約條款如何約定。 因為當事人會主張以單方擬定契約條款,限制範圍缺乏明確性,不合理亦無必要,違反相當性、衡平原則,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 勞動關係法律性質(重點之重!) 以勞工之勞務提
Thumbnail
員工在職期間可不可以約定禁止兼差? 答案:可以。 但是,得視工作職類與契約條款如何約定。 因為當事人會主張以單方擬定契約條款,限制範圍缺乏明確性,不合理亦無必要,違反相當性、衡平原則,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 勞動關係法律性質(重點之重!) 以勞工之勞務提
Thumbnail
業務性質變更 VS 調動5原則 「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參照)
Thumbnail
業務性質變更 VS 調動5原則 「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參照)
Thumbnail
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Thumbnail
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Thumbnail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Thumbnail
相信大家都聽過「勞工假放太多」這句話,就政治而言這句話當然是失言、大扣分,但當我們要批判一個人、事、物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對於事件進行了解,這樣批判起來才會有所本,對吧?那麼,台灣勞工在法律中所享有的假,到底多不多呢?我們都有哪些假呢?
Thumbnail
相信大家都聽過「勞工假放太多」這句話,就政治而言這句話當然是失言、大扣分,但當我們要批判一個人、事、物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對於事件進行了解,這樣批判起來才會有所本,對吧?那麼,台灣勞工在法律中所享有的假,到底多不多呢?我們都有哪些假呢?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