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勞工和雇主發生爭議時,往往會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這時候,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在調解進行中,公司還能不能把勞工調到別的工作地點?這樣會不會算是「不利勞工行為」呢?
案例背景
在民國83年,一家客運公司發生了這樣的情況:
- 公司在9月16日下令,把一位員工陳先生從「三峽站」調到「板橋站」上班,並規定9月21日生效。
- 但陳先生不服,9月17日就向主管機關提出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問題來了:公司是不是因為勞方申請調解,就不可以再調動他?
法律重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這條文的用意,就是要避免公司趁著勞工申請調解時,用調職、降薪、解僱等方式打壓員工。
勞委會的看法
勞委會在這個案例中表示:
- 公司調動命令的「發布時間」是在9月16日,也就是勞工申請調解之前。
- 雖然調動的「生效日」在申請調解之後,但既然命令在調解前就已經做出,就不算是針對勞工申請調解而採取的「不利行為」。
換句話說,這種情況不會構成違反第8條。
給勞工的提醒
- 重點在時間點:
要判斷是否違法,必須看公司做出不利處分(例如調職)的時間點。如果是在勞工申請調解之後才發布的,就比較可能被認定違反第8條。 - 生效日不是重點:
即使調職在調解期間「開始生效」,只要命令在申請前就已經決定,通常不算「不利行為」。 - 遇到類似情況怎麼辦?
如果勞工覺得公司利用調動或其他方式打壓,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映,要求調查是否有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
✅ 小結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原則上不能對員工有不利行為,但判斷的關鍵在於「行為發生的時間點」。若公司在勞工申請調解前就已經決定調職,通常不會被認定違法。